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收费规定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4年9月16日,张某因丈夫张某某工伤到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翟致远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翟致远提供咨询后,为张某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份,并收取200元。9月18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经翟致远收取张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暂收条》一份。9月24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与张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约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张某等委托,指派吴某、翟致远律师为张某某、张某的代理人。同日,张某代替其丈夫张某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某因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特委托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翟致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11月5日,张某代替其丈夫张某某再次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某因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特委托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翟致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处理情况】

2014年11月12日,安徽省阜阳市司法局接到张某关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及翟致远办理其丈夫张某某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收取代理费2200元,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以压力大、正在调解为由推诿等内容的投诉。经阜阳市司法局调查查明,部分投诉事项属实。另查明,翟致远是通过实习考核合格,已提交申请律师执业材料的人员,被投诉时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翟志远作为律师参加诉讼。查明事实有翟致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阜阳市司法局关于褚某等32人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查意见》;翟致远手写《暂收条》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2000元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阜阳市司法局对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5月8 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31 日,安徽省司法厅作出维持阜阳市司法局对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处罚的复议决定。2015年8月17 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0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中涉及的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斌、翟志远分别另案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在翟致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中称翟致远为律师,并指派其办理案件,收取律师服务费没有出具合法有效收费凭证,违反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附:阜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司罚决〔2015〕3号 被处罚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3412199310265356 负责人:李斌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中原东路59号市工会二楼 2014年11月12日,本机关接到张某关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及翟致远的投诉。投诉人称,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及翟致远办理其丈夫张某某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收取代理费2200元,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以压力大、正在调解为由推诿,案件进展缓慢。投诉人不满其服务和态度,要求解除委托,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不退还费用和证据件,并要求支付原约定的律师服务费。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2014年9月16日,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翟致远为张某提供法律咨询,翟致远提供咨询后,为张某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收取其200元。2014年9月18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经翟致远收取张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并出具手写《暂收条》一份。2014年9月24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与张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约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张某等委托,指派吴某、翟致远律师为张某某、张某的代理人。同日,张某代替其丈夫张某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某因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特委托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翟致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2014年11月5日,张某代替其丈夫张某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张某某因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特委托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翟致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翟致远实际参与办理张某某工伤案件。另查明,翟致远,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在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被投诉时已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材料,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2014年11月19日,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退还张某有关证据,出具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机打税务发票,双方解除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翟志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阜阳市司法局关于褚清文等32人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查意见》;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翟志远手写《暂收条》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税务机打发票联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询问张某、翟志远、李斌、吴某、任某的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在翟致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中称翟致远为律师,并指派其办理案件,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拟给予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警告、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 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申请,2015年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的陈述、申辩意见。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对本机关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于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了11点辩解理由。1.翟致远在被投诉时,虽然实习期满,其实习律师身份一直为界首市司法局认可,并指派其到法援中心值班。2.司法部有规定,无论实习律师、特邀律师,统称律师,因此,称翟致远为律师是正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3.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办理辅助业务。4.律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函的时称为实习律师,但法院的判决、裁定会称为律师。5.《授权委托书》不是从司法和其他办案机关调取的,不具有公示性,律师事务所留存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作为卷宗材料备查。6.第二份单独称翟致远为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一个草稿,是一份没有完成的法律文书。7.2014年11月19日双方已解除合同,代理合同和委托书不再产生效力。8.2000元性质上是暂收,以最后结算登记为准。9.预收2000元是合同约定,应遵循合同自治。10.案件本身办理的过程较长,不知道最后能赔偿多少,无法计算律师费,因此无法出具。11.受托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为投诉人做了大量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翟志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能称之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翟致远手写的《暂收条》不是合法票据;2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规范,《授权委托书》是律师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关于翟致远身份认定和不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处警告、罚款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 被处罚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联系电话:21841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司法厅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阳市司法局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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