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急需用钱,以手机通话方式求助王某,欲向王某借款50万元。王某同意后双方于2018年5月7日在王某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自愿出借50万给张某,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王某需一次性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万元。《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用途、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因王某考虑到张某的到期偿还能力,要求张某提供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石某某系张某的朋友,当日在该《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王某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50万元至张某名下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通知张某还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且后期无法联系上张某。王某要求担保人石某某履行担保责任,但石某某以自己是保证人而非借款人为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 刘某到观山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计划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观山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王某与张某、担保人石某某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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