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对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工作人员向龙岗区公安分局坪地派出所报警称,银行信用卡客户陈某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纯本金5万余元,从2019年7月开始逾期,截至报案时其仍未还清信用卡欠款,欠款本息共计8万余元。当天坪地派出所民警根据银行提供的线索在深圳市罗湖区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2020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14日,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家属代其向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10月15日指派广东省信科律师事务所朱雪花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初步了解,受援人陈某虽涉嫌信用卡诈骗,但其透支本金数额不大,并已全部归还,且陈某家庭困难,其是家里唯一经济支柱,家中有老人与幼儿均需要照顾。为此,承办律师于2020年10月15日当天下午就拟好《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交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还及时告知受援人家属相关情况。经承办律师的积极协调,2020年10月21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深龙检不批捕〔2020〕3077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得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书后,承办律师又随即联系办案民警,并赶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提交公函及法律意见书,争取办案民警尽快办理释放手续,同时通知受援人家属赶到坪地派出所准备取保工作,2020年10月21日当晚即取保成功。 2020年11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将该案移送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20年11月25日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律师认真阅卷并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两高信用卡诈骗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因生意失败,才无能力及时归还透支信用卡,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不起诉。而一旦犯罪嫌疑人陈某被起诉,家中老幼将无人抚养,其也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今后发展将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对其本来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承办律师就此思路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报告后,积极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向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请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0年12月9日下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不起诉案件听证会。承办律师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阐释了以下四点不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是本案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刚过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二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并能如实供述罪行,前后供述一致,认罪态度好;三是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四是陈某家中尚有年幼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和抚养。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的代表则协助承办律师,配合通过信用卡透支与民间大数额借贷作比较,举重以明轻,准确把握切入点,成功让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律界专家都认同了不起诉的观点。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龙检刑不诉〔2020〕315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等情节,对陈某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在了解到嫌疑人家庭困难,涉案的本金不大,且已经归还了全部本息的情况下,承办律师积极向公检等办案部门咨询案件情况,依法办理取保流程并及时提交相关文书,成功取保候审,随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争取不起诉决定。期间,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积极询问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协助承办律师与办案部门沟通,确保交流顺畅。最终,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罚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在当前社会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并辅以完备的帮教措施,体现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司法人文关怀。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意义就在于做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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