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2016年6月15日入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感到自己的眼睛看东西看不清楚,并向分监区、监区反映其双眼视力下降的问题,监区多次带其到监狱医院就诊,由于狱内医疗水平受限,监狱先后安排民警押解其到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就诊,经过诊断,刘某某患有双眼视神经萎缩,医院开出药物对其进行治疗,但一直效果不明显,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刘某某思想包袱较重,监狱将其列为重点罪犯进行管控,为了使刘某某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2017年6月12日监狱押解刘某某到省内眼科专科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检查的结果为双眼视神经萎缩,据医院介绍,目前国内对此病治疗仍处于攻关阶段,最终结果将导致双眼失明。监狱将刘某某病情和多次外出看病治疗的情况及时向其家属进行了通报,希望家属配合监狱做好罪犯刘某某的思想教育工作。 2017年6月20日,刘某某的姐姐向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某某保外就医的申请。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委托省内眼科专科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刘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6月29日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刘某某患:双眼视神经萎缩,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罪犯刘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依法对其办理保外就医。2017年8月1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确定刘某某的姐姐为其保外就医保证人。2017年8月17日,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次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报送材料真实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为慎重起见,监狱向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2017年10月23日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刘某某的妻子程某某是先天性智障,夫妻感情不好,全家是靠低保生活,加之罪犯刘某某现在患病,双目基本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一旦出监后生活困难,无钱治病,家庭矛盾会激化,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届时刘某某居无定所,无直接监管责任人,因此不同意接纳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考虑司法局的意见,监狱决定中止对罪犯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流程。 随着刘某某双眼病情的不断加重,其思想包袱越来越重,情绪消沉,监狱从有利于罪犯刘某某病情控制治疗和接受教育改造考虑,多次将刘某某的改造情况与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进行沟通,在沟通中了解到,在前期司法局调查评估期间,刘某某的岳母以罪犯刘某某双眼失明,其女(刘某某之妻)先天性智障,孩子年幼,其岳父精神异常等理由,认为刘某某如果暂予监外执行出监,生活起居将成为问题,家庭经济困难,看病费用负担不起,表示不愿意接纳,司法局综合考虑后才出具了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监狱了解到该情况后,积极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到刘某某家中对其岳母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2017年12月20日刘某某家属到监狱反映,通过多次做工作,刘某某的岳母已不反对其保外就医,希望能够重新给刘某某办理保外就医。为此,刘某某所属监区于当日提出再次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于2017年12月25日再次委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刘某某患:双眼视神经萎缩,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刘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再次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1月1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刘某某姐姐符合保证人条件,审查确定其为刘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2018年1月19日,经刘某某所属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2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于2018年1月24日再次委托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于2018年2月11日回函同意接纳刘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3月9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刘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5月7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随即提交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5月2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5月24日,监狱将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