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尚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公安刑事卷宗:2020年2月3日上午10时44分,报警人口头报警称自家隔壁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被锁在家中哭泣,民警随即赶到XX县XX镇尚兴村关桥自然村的事发现场,到场后被鉴定人尚某某拒不开门,后民警强行冲入被鉴定人尚某某家中,被鉴定人尚某某拿着菜刀对民警辅警挥砍,后被民警强行控制住,XX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对尚某某妨害公务案予以立案侦查,经走访调查,当天被鉴定人尚某某在醉酒后因觉得自己母亲不听自己的话遂将其锁在家中不给其出门,其母亲哭喊的声音被邻居听见后报警。于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随后送往XX县XX中心卫生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至今,目前病情基本平稳。为慎重起见,今受当涂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尚某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2011) (二)鉴定检查结果: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尚某某在办案人员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佩戴口罩,意识清晰,衣着尚整,年貌相符,接触交谈合作,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能自我讲述个人经历、家庭及生活劳动情况,称自己叫“尚某某,49岁,1972年出生,属鼠;小学4年级文化,那时家里穷没读,小学成绩还可以;后来做小工,学瓦工,在无锡,家门口做;家住XX县XX镇关兴村,和妈妈二个人在一起生活,我妈80岁了,我没成家”。(其讲述的个人、家庭、生活工作情况和卷宗调查材料中提供的情况基本一致) 精神检查中语言交流可,无明显障碍,否认既往病史中有幻视、幻听存在。思维连贯,语速、语量可,无思维逻辑与思维形式障碍,思维内容中否认有关系、被害妄想。对饮酒行为,询问时自我讲述:“在家抽烟、喝酒,18、9岁就开始喝酒,每天晚上干活喝一顿,半斤左右,白酒,不干活喝的多些,在家的时候早上起来就喝酒,中午也喝,晚上也喝;才戒酒的时候有点馋(指在住院期间处于戒酒状态时),想喝”,无法自控,不喝酒难过,没劲,自诉三十多年来从“没断过酒”,同时又表示“这次出去不喝酒了,喝酒误事”。整个检查过程中情绪平稳,无阶段性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无明显的智能障碍和记忆力减退。意志、行为目前无异常,否认自己有精神病。 被鉴定人能清晰回忆本次涉案经过,内容与其在讯问笔录中记载基本一致,但在讲述中避重就轻,怪罪邻居,自称:“那天早上我妈妈搞了一点菜坐邻居车子顺带去卖菜,邻居先答应后又不答应,我妈耳朵不好,听不见,不知道这件事,然后我就把我妈拽回来,关房间关了一个多小时,我妈就喊,邻居打电话报警,警察把门打开,我在喝酒,我讲我没违法,没犯罪,用柴刀对着下,就把我拷起来带走了”,承认当天早上“喝了酒,半斤”,并诉“不喝酒就不会有这个事了”。虽对自己把母亲关起来的行为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感到“后悔”,但又表示“他(指邻居)不报警不就没事了,我不会把我妈关一天的”。 2、查体: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左眼为假眼,四肢活动不受限,双手平伸无震颤,步态平稳,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XX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2020年1月19日) 3.1、脑电地形图(EEG号:11078):异常脑电地形图(主频分布异常)。 3.2、头颅CT(检查号:12101190020):1.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2.左眼玻璃体置换。 3.3、90项症状清单:各项因子均为无。 3.4、躁狂量表:无明显躁狂症状。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尚某某,男,49岁,未婚,半文盲,无业,无精神病家族史。 2、据卷宗调查材料及鉴定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的自诉反映被鉴定人有饮酒行为近30多年,长期每天饮酒,以前在外做瓦工时仅仅每天晚上喝一餐,每餐饮酒量约半斤左右,无其他爱好;最近四年来长期在家喝酒,一天喝到晚,一日三餐喝酒,好吃懒做,也不外出打工,喝酒能从晚上喝到早上,喝多了就在家发酒疯,乱骂人,砸东西,由于长期酗酒造成精神上不太正常,尤其喝多了以后更为明显;一直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中年男性至今未婚。 3、本次案发后于2020年2月3日由当地派出所将其送至XX县XX中心卫生院精神病区住院治疗距今有近一年时间,入院诊断:酒精性精神障碍。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 4、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检查合作,未引出幻视、幻听;思维连贯,思维内容中无关系、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智能障碍和记忆力减退;无情绪障碍;其意志、行为以饮酒为主要特征,无其他乐趣。无自知力,虽对自身的精神状态有良好的认识。但对饮酒行为无认识,因长期饮酒其已经产生酒精依赖,难以自控。 5、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征:(1)症状:①存在长期饮酒的习惯,有饮酒行为30多年,既往每日饮酒一次,每餐饮酒量约半斤左右,最近四年来饮酒已经无节制,一日三餐饮酒,常常处于酗酒和醉酒状态;②对使用酒精剂量的自控能力下降,同时对酒精的耐受性增高,有对饮酒的强烈渴望,已经优于其他重要活动;③饮酒后出现行为失控,如骂人,砸东西,控制力差等。(2)严重程度:饮酒后的行为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功能,已经不能外出务工做事。(3)鉴定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其他脑器质性损害以及使用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的证据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故可排除相关精神疾病。 综上,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被鉴定人尚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F10.2〕”诊断要点。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尚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涉案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事后能回忆清楚,表明案发时意识是清晰的,未发现有影响其涉案行为的精神病性症状,亦未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案发后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同时饮酒行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应归责于自己。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尚某某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被鉴定人尚某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尚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尚某某涉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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