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监狱因犯聚众斗殴罪服刑人员吴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2019年6月25日交付重庆市涪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涪陵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吴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吴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建议对吴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5月3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吴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提请减刑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吴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3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涪陵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7月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提请罪犯吴某减刑案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吴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对吴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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