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硬手段 个别教育暖人心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一、罪犯基本情况 (一)自然情况 罪犯赵某,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7年3月31日入监,现余刑7年9个月。经民警调查了解,赵某有自杀史三次,其中在狱外两次,狱内一次;有军警史,曾在南京军区某部特种兵服役两年。 (二)犯罪事实 2016年8月,赵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由其同案犯用事先准备好的布腰带勒住司机脖子,赵某翻找财物。两人采用相同手段在长春市内抢劫四起。 (三)改造表现 赵某调入监区改造后,主动找到监区民警称自己有余罪,在北京市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打斗中杀害了两个人。现在一方面担心余罪败露,通过主动交代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因为杀了人导致良心不安,希望说出来心里能够得到救赎。监区民警了解情况后,立即协同狱内侦察科对赵某所述案件展开调查。一方面如果赵某确有余罪必须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如果赵某所述案情是虚假信息,则赵某此举必有其目的性。通过联系北京警方开展排查,基本确定了赵某所述信息为虚假信息,监区基本确立了赵某想要引起民警关注的想法。 监区对赵某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赵某抑郁倾向明显,自杀危险极高。2017年5月11日,赵某在生产劳动时趁民警不备,将缝纫机机针掰断,刺入自己左手手腕处,企图让机针随着血液流动到心脏处,达到自杀目的。赵某互包组成员及时发现,协助监区民警成功阻止其自杀。监区认为赵某自杀行为对监管秩序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对其处以严管教育三个月的处罚。根据赵某的日常行为及表现,监区将赵某确定为危险分子,2018年3月将其确定为顽固犯。 二、顽固根源分析 攻坚小组对赵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顽固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情压力重。赵某自幼父母离异,母亲与继父一直以来对其十分溺爱。在赵某服刑期间,其母为了方便见到儿子而来长春打工。赵某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溺爱导致自身的犯罪,又因为这种溺爱使得自己无颜面对家人。 (二)身份落差大。赵某曾在南京军区某部特种兵服役,是一名优秀的士兵,军人的身份一直让他和家人倍感光荣。回到社会后因为触犯法律锒铛入狱,军人和罪犯的身份转变让赵某感觉到从天上到地下的落差,导致其悲观绝望。 (三)心理素质差。在与其家人沟通时了解到,赵某在家中就曾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症,有过两次自杀史。赵某自控能力极弱,此次狱内自杀行为全然是心血来潮,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攻坚转化小组确立了其顽固根源在于认知偏激、心理素质低,同时不排除抑郁症导致自控力差的结论。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攻坚转化进程 针对赵某的行为和想法,攻坚小组认为,一方面必须使赵某充分认识到监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是其为所欲为的场所;另一方面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特别是充分注意赵某抑郁病情给其造成的影响。由此,攻坚小组决定对赵某采取狱政管理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手段,对其开展攻坚转化。 (一)狱政管理,强硬手段打击违纪行为 经过严管教育,赵某行为有了初步好转。解除严管后,攻坚小组趁热打铁,采用改造积极的互包组对赵某进行包夹,在赵某劳动岗位、出收工队列和生活监舍布控耳目,重点关注其遵规守纪情况。一旦赵某言语或行为出现松懈,民警立即予以严厉教育。通过采用强硬管理手段,使赵某充分认识到监狱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逐渐认清自己的身份,监狱不是其为所欲为的场所,监狱绝不会对违规违纪行为姑息纵容。 (二)个别教育,换位思考解决问题 攻坚小组分析认为,赵某从小被溺爱,虽然觉得无颜面对家人,但仍然看重家庭感情。根据赵某重感情、重颜面的特点,攻坚小组先后联系其家人和同案犯进行沟通交流。在了解到家人仍对其不放弃,同案犯对其深表愧疚,大家都在期待他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息后,民警充分对赵某进行正能量思想引导,劝勉他年纪尚青,有充足的时间重拾信心面对朋友和家人。民警的谈话教育为其重塑信心奠定了基础。 (三)重塑认知,适应监管环境 攻坚小组对赵某开展多次谈话,均向其传输“只要认知转变,世界随之转变”的想法,比如“沙漠中最后一瓶水”,可以理解成“悲哀”也可以理解成“庆幸”;又比如“下雨”可以理解成“泥泞”,也可以理解成“润泽”等等,通过多个实例做比方,结合其日常生活和改造,赵某对事物的认知有了较强的转变,不再消极地待人接物,能够谈论事情美好的一面,不再被动接受改造,开始主动适应环境。 (四)心理咨询,缓解抑郁情绪 攻坚小组在历次谈话中发现,赵某对民警心理咨询师抵触心理弱,信任程度较高,易与其建立有效的联系。攻坚小组决定在心理咨询层面缓解赵某的抑郁情绪。民警对赵某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根据赵某心理出现的新情况进行靶向干预,及时解决新问题。赵某行为逐渐稳定,对改造生活感到乐观。

【教育改造成效】

四、转化效果评估 经过5个多月的攻坚教育,赵某思想情绪稳定,改造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积极维护犯群关系。二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主动交流生产经验,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还帮助别人完成生产任务。三是文明礼貌不说脏话,主动搞好个人卫生,认真整理内务,个人形象和卫生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赵某逐渐改变了曾经消极片面的认知,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希望通过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攻坚小组认为赵某已基本实现转化。 五、攻坚经验总结 在转化此类罪犯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心理疾病的重要性。针对赵某成长和经历,进行科学性的、系统性的诊断,是对症下药的关键。目前随着对罪犯心理健康关注度的日益提升,监狱发现有心理障碍问题的罪犯明显增多,有的罪犯在成长过程中就伴随着心理障碍,有的罪犯是因为案情导致了心理障碍,有的罪犯是羁押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障碍。但是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心理障碍,都要分清“内因”和“外因”。也就是说对于严重心理障碍类型罪犯的转化,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内因”,一般疏导和个别教育是“外因”。因此分清疾病类型是重中之重。 六、心得体会 通过转化罪犯,使我们认识到,所有顽固犯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一方面不应该对罪犯贴上“永久顽固”的标签,另一方面也不能轻易断定“转化完成”的结论。事物在发展,人同样存在反复。 对于罪犯的改造,我们需要辩证看待,要合理的设置改造“量尺”。而这把“量尺”对于罪犯而言,不能是横向的,而是要纵向的,不能是统一的,应该是相对的。我们要从罪犯目前的表现、行为、言语与其以往纵向相比,观察是否进步了。如果各个方面或者说是个别方面有所进步,虽然横向对比其他罪犯还有差距,但我们应该承认这种进步。 另外,改造人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监狱人民警察继续运用现有的科学手段,继续为攻坚转化顽固犯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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