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租赁纠纷案所涉收条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腾、何某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为查明实施,根据被告何某娜的申请,委托福建省丽兴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提交的2016年5月30日的《收条》上“陈某金”三字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标准: 1、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2、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 二、检材检验: 送检的2016.5.30《收条》书写于便笺纸上,纸张右侧边缘有锯齿状撕裂痕迹,右下方有轻微破损;将《收条》上“陈某金”签名笔迹进行显微镜检,发现笔迹墨迹渗透纸张纤维,笔道压痕清晰,系黑色水笔书写,书速正常,运笔流畅,连笔多,具备鉴定条件。 三、样本检验: 1、提供的样本1为案前自然样本,样本2为法院提供的《鉴定笔录(一)》上的笔迹样本,陈某金签名书写均正常,运笔自然、流畅,连笔多,具备比对条件。 2、样本3为案后实验笔迹样本,书速较慢,运笔基本流畅,具备比对条件。 四、比对检验: 将送检的2016.5.30《收条》上收款人处“陈某金”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陈某金的签名笔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两者在书写风貌、相同单字的偏旁写法(如:“陈”的“阝”旁的写法)、搭配比例(如:“陈”字的搭配比例)、倾斜度(如:“陈”的“东”,“秀”的“禾”)及运笔等笔迹特征反映相符。

【分析说明】

经综合检验评断,检材上“陈某金”签名笔迹与样本上陈某金签名,两者笔迹细节特征符合点价值高,可做同一认定。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样本,送检的2016.5.30《收条》上收款人处“陈某金”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陈某金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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