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重庆市巴南区某村村民,其房屋系危房。为保障张某某居住安全,村委会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对张某某修建房屋进行财政补助3万元,并代张某某聘请李某为其修建房屋。同时,该村通过招标程序将村公路建设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8年12月,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一块石头滚落,导致正在为张某某修建房屋的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家属钟某多次与张某某、村委会、建筑公司及挖掘机司机何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各方未达成协议。2019年1月,钟某向鱼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各方对事件发生的事实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基本无异议,但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存在较大争议。钟某申请要求:1、张某某按雇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建筑公司和何某按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称:李某是帮张某某修建房屋,和村委会没有关系;乡村道路建设系承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安全应由建筑公司负责,也与村委会没有关系。张某某称:李某是村委会请的,和自己没有关系。建筑公司称:李某是在帮张某某修房屋时被砸的,张某某应当按照雇员受害的情形承担雇主责任。何某称:自己是在建筑公司上班,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鉴于此,调解员首先就事故中各方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向各方当事人说明:1、村委会与张某某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张某某承担。2、李某为张某某提供劳务形成劳务雇佣关系。3、何某与建筑公司系劳动关系,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4、建筑公司与村委会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包单位承担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该条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和张某某应当做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其他被申请人不应成为赔偿义务人。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调解员解释:建筑施工企业有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义务,且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应当预见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石块滚落的情形,但其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防范,应当对此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同时,张某某和李某在本次事件中明知工地后坡地有单位施工,仍施工建房,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经多次调解,建筑公司最终同意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死者李某承担20%责任。张某某因无偿付能力,钟某同意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1.建筑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7.5万元。2.钟某放弃向张某某主张赔偿权利。3.村委会、何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目前,建筑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当事各方关系复杂,这也是当事各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本案中有村委会与张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有李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务关系,有村委会与建筑公司的工程承包关系,有何某与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有李某与第三人建筑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理清各类法律关系是促成案件调解最关键的前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最终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法律释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无论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钟某都可以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即使钟某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向雇主张某某主张权利,张某某依然可以向建筑公司追偿;同时,村委会与建筑公司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最终赔偿主体为建筑公司,张某某和李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钟某明知张某某无赔偿能力,也不愿意直接向张某某主张赔偿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调解过程中选择了直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并自愿承担了应由张某某承担的责任。 本案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法规,通过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相结合,理清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同时,针对张某某无偿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疏导权利人考虑这一因素自愿放弃对张某某主张权利,最终使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