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西涉嫌贩卖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西是来自四川省山区的少数民族姑娘,自幼家庭困难,没上过学,她虽然会说和能听懂汉语,但不会写字。自父亲去世之后,母亲又身患重病,需每日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这样的家庭境况下,马某西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维持家用。最初,马某西来到广东东莞打工,并在东莞认识了古某。在马某西打工结束回到老家后,收到古某的来信,古某称他有一份工作量少但收入不错的工作,如果马某西到北京跟他工作的话,包吃包住并且承诺每月付给她工资8000元,工作内容就是负责接电话和帮忙送东西。天真又急需挣钱的马某西对此信以为真。2017年6月初,马某西从四川老家来到北京找到古某,古某给她安排了住处。2017年6月17日,古某找到马某西,同时将一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好的东西交给马某西,并让她等自己的电话。2017年6月22日19时,古某给马某西打电话,让其将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送到丰台区丰管路,给一个姓曾的人,并收取12000元。此时的马某西并不知道古某给她吩咐的这个工作严重违法,而这一切早已被公安机关掌控。 2017年6月22日21时,马某西执行古某的指示,打车到达丰台区丰管路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她携带的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也被起获。经鉴定包装袋内为毒品海洛因,重量为30.0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西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西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某西贩卖海洛因的数量已达三十克,依法起刑点为有期徒刑七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八年到九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西提供法律援助。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妍为马某西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并查阅、复制本案卷宗,分析并整理本案的辩护思路。会见中,承办律师抓紧时间了解马某西涉案情况,向其讲解涉嫌犯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幅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会见和阅卷中,律师了解到本案存在多处被告人与证人所述情况不一致的地方。马某西称,本案其替古某给曾某交付毒品是第一次送货,并非向本案证人所说系两三次,同时,关于毒品的交易价钱均为古某提前与曾某谈好,曾某定下的地点,古某定下的时间,马某西自己并未参与毒品交易具体流程,并不像证人曾某所说,马某西与曾某在电话中商定每克400元人民币。同时,马某西积极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曾有过前科,家庭情况特别困苦,还有母亲需要其照料。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引诱犯罪。曾某因贩毒到案后,为了立功,在办案民警的安排下,以购买毒品为名,引诱马某西犯罪。可以适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五款之规定;2.本案中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3.马某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坦白;4.马某西系初犯、偶犯;5.马某西是受古某指使运送毒品,毒品以及交易价格均是古某提前告知,马某西的参与仅为被动运输,主观恶性较小。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引诱情节、以及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观点。最终,法院以马某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马某西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受援人马某西的父亲去世,母亲得了重病。为了给家里减轻负担,也为了能赚钱给母亲治病,年纪尚轻的马某西选择了“冒险”。殊不知,一张毒网正悄悄地吞噬她。马某西从来没上过学,自幼未受到过良好的教育,正是因为不识字,使她认为自己无法找个正式而稳定的工作来维持生计。因此,当她知道有个送东西就能给钱的工作,便毫不犹豫答应了,但是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同时,因为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马某西将面临7年的牢狱生活,追悔莫及,是无知和一时糊涂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援助律师所提出的本案存在引诱情节、马某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等相关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在案件审判结果上,为马某西争取到了起点量刑的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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