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薛某养子女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薛某,薛男,薛女因薛某的配偶薛某妻的遗产继承事宜于2020年9月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审查后发现被继承人薛某妻父母均先于薛某妻死亡,薛某妻因身体原因婚后与配偶薛某并未生育子女。两人有一养子薛男(1972年出生),一养女薛女(1968年出生)。薛男、薛女皆为弃婴,收养时两人尚在襁褓之中,连出生日期都为薛某和薛某妻推断。薛某与薛某妻将薛男、薛女视同己出,悉心抚养成人。薛某、薛某妻与薛男、薛女始终以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相称。薛男、薛女的养子女身份也到了亲友、邻居及村委会的认同。该收养事实发生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属于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薛男,薛女为薛某和薛妻的养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即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因此依据事实办理了继承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济金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小刘庄,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 被继承人:薛某妻,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生前住址: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小刘庄,公民身份号码:410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薛某因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遗产继承事宜于2020年9月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村委会证明。 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已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均表示充分知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薛某妻2017年11月15日在济源市因病死亡。 二、薛某妻生前与其配偶薛某有一处坐落于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XX家属楼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济源市房权证北海办字第XXX号】的房地产。 三、据被继承人薛某妻的上述继承人薛某称,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薛某妻和其配偶薛某的共同财产。经查遗嘱管理平台,被继承人薛某妻生前没有订立公证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任何异议。 四、被继承人薛某妻的父亲A、母亲B均先于薛某妻死亡。薛某妻与配偶薛某未生育子女。薛某妻与配偶薛某有一养子薛男,一养女薛女。被继承人薛某妻的继承人实际为其配偶薛某,养子薛男、养女薛女。 五、现薛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遗产,薛男、薛女均表示放弃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薛某妻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薛某妻的继承人实际为其配偶薛某,养子薛男、养女薛女;薛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遗产,薛男、薛女均表示放弃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薛某妻遗产的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配偶薛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薛某妻的遗产。故薛某妻的此遗产由其配偶薛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济源市金天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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