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安某,女,高中文化,1970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居住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2016年10月27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2016年11月11日,安某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报到。同日,由指定司法所对安某进行入矫宣告,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6年1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定位时发现,安某所处位置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安某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安某称办完事返回辖区,直至次日16时30分安某才到司法所报到。对于安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司法所决定给予警告一次,并对其进行了个别教育。 2.2017年1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定位时发现,安某所处位置为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到安某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安某没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2017年1月16日,安某返回盘锦市。对于安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司法所决定给予第二次警告,并对安某进行了个别教育,要求安某不能私自外出,有事外出要及时到司法所请假,并遵守其他管理规定。 3.2017年9月8日,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安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迟到四十五分钟,这种行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司法所决定给予安某第三次警告。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找来安某进行个别教育,这一次,安某知道了自己一次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清楚如果再次违反规定,自己就会失去缓刑的机会。 4.2018年3月9日,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体教育,安某无故未参加此次活动。期间,工作人员一直未能接通安某的电话,工作人员立即与安某的监护人李某,安某的母亲、儿子等联系,无人清楚安某的现状。工作人员意识到已经失去对安某的控制,将此情况立即上报给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掌握此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安某家、亲戚家、朋友家进行走访,并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区大小宾馆以及能想到安某可能去的地方进行了全面的寻查。两天时间,没得到安某任何的消息,直到2018年3月11日16时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一家宾馆内找到安某,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安某同意跟随工作人员回到司法所,并接受处理。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6年12月1日,定位系统显示安某越界,司法所经电话联系安某本人及定位平台数据,确认其越界事实并给予第一次警告处分;2017年1月13日,定位系统显示安某越界,司法所经电话联系安某本人及定位平台数据,确认其越界事实并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2017年9月8日,司法所组织集体教育活动,安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迟到四十五分钟,司法所决定给予第三次警告处分;2018年3月9日,安某因家庭琐事,躲在宾馆里两天,在此期间脱离司法所监管。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据此,2018年3月12日,建设司法所向双台子区司法局提请对安某撤销缓刑的建议,区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同意司法所的建议,并向原判人员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2日,双台子区司法局将安某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至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三)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8年5月21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安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安某收监执行,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司法所在收到刑事裁定书后与相关派出所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派出所同意出警协助。2018年5月25日,安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讲明裁定结果。随后,工作人员协同公安民警,将安某送至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符合收监条件后,直接将安某押往盘锦市看守所进行羁押。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将此次撤销缓刑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便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根据此案例,对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起到了警示作用。社区矫正非儿戏,不要以身试法,要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做任何事都不能去试图触碰法律的底线,一旦触碰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通过这样的案例教育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是一种震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小结】
家庭的幸福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心态,无论是社区服刑人员还是在监狱或看守所里的罪犯,家庭是否和睦影响着他们以后的生活,劝导他们千万不能因为过强的自我中心意识,忽视了社会的规则和制度。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如果说第一次犯罪是存在侥幸心理或不懂法,那么被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就是以身试法、过于偏执导致失去了相对的自由,也放弃了自我救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