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某不予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任某某,女,1976年02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09月16日起至2020年09月15日止。于2009年03月03日送至宁夏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09月16日起至2019年07月15日止。2014年0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09月16日起至2018年02月28日止。现余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1.建议减刑 2016年10月17日召开全体警察办公会议,研究2016年度第四批次罪犯减刑案件,建议对罪犯任某某予以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同日,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了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2.违规处理 2017年1月10日凌晨4点至5点间,罪犯任某某利用值夜勤之便,将写有银行卡号的布条交给罪犯达惠芳。该犯以自己身世可怜、出监后无依靠为由,向罪犯达惠芳索要人民币6000元,并嘱咐其将钱打到自己卡上,同时让达犯给罪犯班长魏舒艳卡上打2000元,以寻求魏犯的照顾。期间任犯和罪犯达惠芳多次协商打款事宜,并将罪犯魏舒艳的银联卡号及自己的卡号写在布条上。罪犯达惠芳利用2017年1月10日与孙子达旭亲情帮教进入监区会见时,将布条传递给达旭,嘱咐其给罪犯任某某和罪犯魏舒艳的银联卡上打钱。后经狱政管理科调查达犯孙子达旭为魏舒艳的卡上打入1000元。为了严肃监规纪律,维护监管秩序,打击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经2017年02月23日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对罪犯任某某给予记过处分,扣考核分600分;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2017年3月2日会议研究,决定对罪犯任某某给予记过处分,扣考核分600分。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二)的规定,建议该犯由一般级管理降为从严级管理。 3.撤销减刑建议 2017年02月23日,经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任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撤回罪犯任某某2016年第四批次呈报的减刑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02月23日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任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撤回罪犯任某某2016年第四批次呈报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依据女子监狱《关于对任某某等三名罪犯严重违规的处理决定》(宁女监发【2017】20号)“给予罪犯任某某记过处分,扣考核分600分的处理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提请和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收到记过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四个月内不得减刑、假释”,审核认为罪犯任某某不具备减刑条件,决定将其减刑案件退回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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