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2015年9月15日交付丁山监狱执行刑罚。入监后,因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月26日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25日。
【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某既往高血压病史二十余年,血压一直控制不佳。于2018年7月30日因“反复双下肢浮肿两周”收住监狱医院治疗。后经诊断,杨某某患“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高血压性肾损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其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杨某某姐姐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8月12日,丁山监狱十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监区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杨某某出监后拟居住地,并委托太仓市司法局调查其对居住地社区影响。江苏省太仓市司法局同意接受杨某某社区矫正。 江苏省丁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支队提交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同意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8年8月22日至8月25日对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无锡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丁山监狱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卫处对杨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杨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9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31日,江苏省丁山监狱将杨某某押送至太仓市司法局完成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