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国庆假期刚过,一位王奶奶来到公证处咨询,她老伴在多年前去世了,唯一的儿子也在十几年前去世,未曾留下任何子嗣。王奶奶说:虽然我现在有房,不愁吃穿,但是想着总有一天我也要走,我周围的亲人全部都离开了,没有人替我操办后事,就觉得不安。好在我和老伴曾经在滨海古园买了块墓,古园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可以帮我操办百年之后的各种事宜,现在我的生活他们也一直关心着,时不时地来看望我。这几年我一直在考虑,我的兄弟姐妹也都没有了,既然我的继承人都没有了,我以后想将我的房子留给古园,让他们日后可以造福更多的空巢老人。听了王奶奶的话,公证员感慨万千,跟王奶奶解释到,如果需要将房子遗赠给古园,最好先确定古园完整的工商登记名称,以便日后遗嘱能顺利地执行。几天后,公证员接到了王奶奶的电话,她说她已经和古园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古园完整的工商登记名称,想尽快办理遗嘱公证,以了自己多年来的心愿。第二天,公证员便接待了王奶奶,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本案中王奶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她过世,且她的儿子在去世时未曾留下任何子嗣,在法律层面上王奶奶不存在任何法定继承人,若不订立遗嘱,其名下的财产将收归国有。王奶奶办理了公证遗嘱,使得她可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反哺社会给予自己的空巢关怀,传递社会的正能量,体现了公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沪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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