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与陈某是住在昆明市五华区某小区的邻居,2018年3月10日晚上8点,双方同坐一部电梯上楼时,因陈某手中拿着一支没有吸完的香烟走进电梯被沈某看到,沈某认为公共场所不能吸烟,让陈某把烟灭掉。陈某并不听从劝导,于是二人引起了肢体冲突,导致沈某鼻梁骨骨折,双方因医药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沈某告诉陈某准备到法院起诉。陈某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向昆明市五华区信访局咨询解决纠纷的途经。区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适合调解,将案件移交昆明市五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调解处理。街道调委会征得沈某、陈某二人同意后,受理了这起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争执不休,沈某认为自己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还被陈某打伤,陈某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且赔偿数额不能少。而陈某认为自己吸烟与其他人无关,沈某是多管闲事。 调解员将两人分开做工作,调解员首先批评了陈某不听劝解的做法,劝导陈某在做人做事上要换位思考想想,指出在电梯内空间小,吸烟带来的空气污染较大,容易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在电梯内吸烟既是对他人的不负责,又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同时《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明确了电梯内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然后调解员又对沈某在电梯内劝阻陈某的行为进行肯定,同时告知沈某,提出赔偿要求应当合法、合理、合情。 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疏导,分清双方的责任。向陈某详细讲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又向陈某指出如调解不成,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陈某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调解员又从“情”的角度做沈某的思想工作,事情已经发生了,考虑一下适当赔偿,让事情尽早解决对双方都有好处。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之以法,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双方态度才逐渐平息下来,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沈某也同意调解员计算的赔偿数额。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自愿赔偿沈某医药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在当天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中沈某因为劝阻在电梯内吸烟的被陈某而引起双方的肢体冲突,导致沈某鼻梁骨被陈某打伤,为了切实维护沈某的合法权益,调解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疏导,分清双方的责任。晓之以理,情之以法,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双方态度才逐渐平息下来,终于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沈某拿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