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冯某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某日下午,栾川县某村7岁学生冯某放学回家,途经同村张某家门时(张某不在家中),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后被路过村民送往村卫生室包扎,同时电话通知冯某的母亲吴某和狼狗主人张某。在完成包扎后,吴某和张某将冯某送到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到县某医院进行消炎治疗,当天的所有费用435元均由张某支付。在后续半个月的持续治疗中,张某也经常去看望冯某,但并没有支付任何医药费,而在此期间共计花费医药费960元。为赔偿一事,吴某数次到张家协商,张某始终只认当天的费用,并称已全部支付,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无奈之下,吴某在村干部的建议下,于9月中旬某日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吴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吴某了解了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吴某表示,冯某被狗咬伤后,吴某便请假在家照顾孩子,不仅支付了冯某后期全部的治疗费用,还被单位扣除了全勤奖。吴某提出张某应支付冯某的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再加上自己的误工费等共计5300元。根据吴某的诉求,调解员向村委会、村卫生室进行了认真核实,查阅了冯某在县卫生防疫站和村卫生室治疗的相关收费证明。 9月中旬某日,调解员联系了张某,询问了纠纷的一些细节,从张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调解员询问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狼狗咬伤了冯某后,其已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去看望冯某时也买了不少食物和营养品,认为已经尽到了责任。至于吴某提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她坚决不予承担。 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律师请教此类纠纷的调解要领,咨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认为,调解此案要有耐心,关键在于帮助双方理清法律关系、明确赔偿项目和标准。 调解员首先肯定在处理此次事件中,张某前期的态度是诚恳的。但调解员同时指出,这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侵权过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疑饲养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冯某主张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也是有法可依的。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张某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定。调解员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本赠送张某,建议回家后认真学习。 在法律顾问的帮助下,依据《2019年度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初步计算出医疗费(960元)、护理费(128元/天×12天=1536元)、误工费(按照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480元)、交通费(20元×12天=240元)、营养费(20元×12天=240元)等应赔偿的金额,共计3456元。另一方面,关于张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依据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在本案张某没有管理好饲养动物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还应该当根据“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两个因素进行酌定。 两日后,吴某来到调委会询问进展情况,调解员建议她对冯某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级别,进一步确定精神抚慰金标准。吴某表示要回家与家人商量,毕竟进行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次日,吴某电话答复调解员:不做司法鉴定,放弃先前提出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后的数日内,调解员经常电话联系张某及其丈夫,均未得到明确答复。9月下旬某日,调解员们专程到张某家进行调解。张某丈夫态度一开始很不友好,后经乡、村两级干部的批评教育后才有所缓和。当调解员言明吴某已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只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3456元时,张某夫妇仍然拒绝,仅仅答应再赔偿部分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并表示,如果吴某不接受,那就中止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眼看调解即将陷入僵局,调解员们商量暂时先给双方当事人冷静的时间,并再三告诫张某夫妇“要用合法途径来解决矛盾,不得采用过激方式使矛盾升级”之后离开。 10月上旬某日,调解员再次来到张某家中,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说服下,张某最终同意提高赔偿额度,继续协商化解纠纷。在调解员的安排下,当天双方对具体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如下: 1.张某赔偿受害人冯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吴某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 2.协议履行后,双方今后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诉求。 10月中旬某日,调解员对双方进行电话回访,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饲养动物在当今社会中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动物伤人引发的侵权事件也逐渐增多,《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事件的责任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调解该案时,调解员能够理清纠纷事实、遵循法律依据,使得整个案件责任清晰、事实清楚、有法可依、赔偿有凭有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注重道德和情理的辅助,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下去,直到成功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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