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扩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宣传覆盖面,提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知晓度。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针对非法集资高发领域、重点群体,以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营造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2022年6月15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防范非法金融‘五进’宣传”活动,即进乡镇(街道)、进企业、进广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

【重点宣传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二)关于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指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三)典型非法集资行为 1.以销售理财产品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面向社会公众发售或代理销售“债权”“保理”“资产管理计划”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理财产品”或“私募基金产品”等。 2.以境外投资、高新技术开发为旗号的非法集资 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3.以养老为旗号的非法集资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资,最后资金断裂,无法偿还老年们的高额回报。 4.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为旗号的非法集资 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本质仍是借新还旧,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义的非法集资 以价格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诱导群众购买,并承诺在约定时间后再高价回购,结果约定时间还未到,就已携款潜逃 (四)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集资款和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根据。 1.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五)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活动特点和效果】

宣传过程中,结合本地本领域非法集资特点,针对性地创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对象上,针对本地本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宣传渠道上,继续巩固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交移动媒体等常规宣传阵地,同时积极拓展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渠道;宣传载体上,用好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牌、社区宣传栏、村镇大喇叭、流动大棚车等载体;宣传人员上,充分调动一线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等群体积极性。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法律知识,带动身边的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切实维护法治兴化、平安兴化建设走向更高水平的良好局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