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县吴某与孙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宽甸县某村村孙某在其自有的12亩土地上建设厂房种殖蘑菇,其中空余的部分土地被邻居吴某借用栽种了一批落叶松树苗。孙某于2017年扩大生产,在建设厂房过程中,损坏了吴某在地栽种的18棵树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因树苗损害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于是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听取双方的陈述,同时到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该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经了解,当事人吴某认为孙某损坏了自家的树苗,理应进行赔偿。但孙某认为吴某在借用自家土地上栽种树苗,本身就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孙某在自家土地上施工,扩大厂房,是合情合理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和吴某虽然是在孙某的土地上栽种的树苗,但已经孙某同意,吴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范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孙某在建设厂房过程中,损坏了吴某所栽种的树苗,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吴某有权请求孙某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出分析结论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失控,差点又要打起架来。调解员见状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各自做思想工作,待他们情绪平静下来后,向他们讲解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让他们明白对他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同时从邻里关系入手,从法、理、情三方面循序渐进地开导,平复当事人心中怨气,得到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侵权责任认定的初步认可。 随即,调委会又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认为当前双方的矛盾只是单一的树苗损害赔偿问题,但是两家人的厂房和树苗都在一块,仅仅解决此次损坏树苗的赔偿,今后还要再次发生此类纠纷,重点是要把其余100多棵树苗如何进行处置的问题解决好,才能圆满彻底解决此次和今后可预见的纠纷。 调解员做孙某的思想工作,让其出资将剩余的树苗买下,告知这样既能绿化了厂区,也不会再有后续的纠纷,从此安心开展生产。同时与吴某协商,如果将树苗卖给孙某,取得了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矛盾,可谓一举双得。调解员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双方方当事人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由孙某出资1500元买下吴某剩余树苗,原来损坏的树苗吴某不予追究。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回访,孙某已将1500元给付吴某,双方和好如初,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的思路不但是要解决损坏的树苗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今后可预期的矛盾纠纷。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明法析理,融情于法,从长远角度考虑获得当事人认可,最终定息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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