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助力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左某、张某某于2017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与B借款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内容主要是:A以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产抵债给B。 为了向B移交上述房产,当事人的代理人特意向我处申请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产的现状及房产内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本处审查了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2014)XX民初字第XXX号《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XX法执字第XXX号《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指派公证员王X受理该公证申请。 本处公证员王X公证员助理C与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代理人左某、张某某以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XX月XX日下午来到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对该房产现状及房产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取证,并在现场制作了《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物品清单》,随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公证。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从中立第三方的角度对房产现状和房屋中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最大程度保证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是当前办理司法辅助业务的典型案例之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琼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左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左某、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因办理执行案件,向我处申请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一、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二、(2014)XX民初字第XXX号《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XX法执字第XXX号《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助理C对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代理人左某、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告知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物证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公证员与助理C会同申请人山西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代理人左某、张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下午来到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对该地点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取证。与此期间,本公证员与助理C在现场制作了《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物品清单》(一份共四页),本公证员在现场共拍摄照片七十六张。申请人的代理人左某、张某某,以及本公证员与助理C当场在《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物品清单》上面签字。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海口市秀英区XX小区XX号房屋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左某、张某某以及本公证员与助理C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七十一张为我处公证员现场拍摄,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所拍摄照片共七十六张刻录成光盘附于本公证后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证员王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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