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包括:1.A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700万元整,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等业务;2.有效使用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等内容。 同日,申请人分别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自然人a、自然人b分别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1.上述保证人同意为《最高额融资合同》及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中福建三爱公司的所有债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37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等内容。 此外,2016年6月30日,自然人c、自然人d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了:1.上述抵押人同意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某处的房产为主合同及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中A公司的所有债务在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11627800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权、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A公司的应付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为此,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5月9日,申请人与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1.申请人向A公司发放贷款3500万元整;2.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7年5月17日始至2017年11月16日止;3.A公司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A公司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依约履行的放款义务。 现贷款已全部到期,但A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A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请求裁决B公司、C公司、自然人a、自然人b对前述第一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自然人c提供的(经配偶自然人d确认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处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诸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申请人(金融机构)对于借款逾期后的罚息,能否计算复利? 仲裁庭认为,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同时计算罚息和复利,本案合同关于计算罚息和复利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外,《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贷款期内所欠利息如何计收复利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前半部分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作了规定,因此,第二十五条后半部分所称“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为借款逾期后的罚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更加明确了对上述罚息计收复利: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上述二十五条项下之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故,仲裁庭对于本案中申请人既主张罚息又主张复利的请求予以支持。仲裁庭经核算后认为,申请人关于各项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的金额符合《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的相关约定,仲裁庭对此予以确认。申请人提出的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应按合同之约定计算,仲裁庭对此亦予以确认,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各项利息为计算基数,且其利率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裁决结果】
1.A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B公司、C公司、自然人a、自然人b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申请人对自然人c提供的(经配偶自然人d确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 4.本案仲裁费由全部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结语和建议】
目前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机构能否就借款人逾期罚息重复计算复利的问题并未达成共识。部分法院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其中计算复利的利息是指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非逾期后的逾期罚息;同时由于逾期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上已经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果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则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述问题的态度也并不统一,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有认为“同时约定罚息和复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判决依据该约定判令对逾期部分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并无不当”,也有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我们认为,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与借款人形成的金融借贷关系,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借贷关系。金融借款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罚息、复利的收取通常会进行明确的约定,包括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以及起算时间等。在当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对同时收取罚息、复利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视上述合同约定内容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予以充分尊重。若一味地以公平原则对此进行否认,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应当在确保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对各方都更加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