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翟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翟某与唐某均为年逾70岁的老人,婚后育有一子。早年老夫妻为生计奔波,又两人含辛茹苦地养育其子,但该子懒惰成性,不愿意读书,学习成绩不佳,又不思进取,未成年时就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不足一年,又因抢劫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在社会游荡,无所事事,又染上毒瘾,被芜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因聚众斗殴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两年又因吸毒在广州一年内受到过两次行政拘留处罚。该子在外面游荡不下去了,回芜湖啃老,次年又因吸毒被芜湖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现尚在社区戒毒矫正期间。 古稀之年的翟某身患残疾,其妻唐某身体也一直不佳,老夫妻两人只能靠低保金维持生活,而回到芜湖啃老的儿子长期不谋正当职业,在父母处居住,经常性的辱骂翟某与唐某老夫妻,携其女友和女友的孩子在父母处居住,而翟某与唐某老夫妻与该女子相处不太融洽,该子竟然以父母总是找其女友麻烦为由,经常辱骂与殴打父母,老夫妻不堪忍受,多次报警处理,也多次向社区反映,但均未杜绝该子的家暴行为,使得老夫妻在家得不到安宁。翟某与唐某老夫妻两人多方寻求帮助无果后,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认为,其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珍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唐某和翟某,听取其意见并告知法律规定,详细了解其遭遇家暴的情况,就细节问题进行了沟通,但苦于仅有翟某与唐某老夫妻两人的口述内容,无任何证据,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和其他的保护人身安全的措施。 根据翟某与唐某老夫妻反馈的情况,该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且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唐某与翟某可以共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老夫妻已经年迈且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为了更好地收集前期该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承办律师前后四次到辖区派出所调取老夫妻的报案记录,并和辖区街道进行沟通,同时询问老夫妻的邻居,请相关单位帮忙出具该子对其父母存在家暴行为的证据和邻居们证词,但上述相关单位和邻居均表示,只有老夫妻两人多次反映其子经常无故打骂他们,但没有实际见到该子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案件似乎陷入了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状态,承办律师并未气馁放弃,努力与同行进行交流探讨,经过多方思考,认为需要调取该子犯罪与吸毒的记录,以证明该子多次暴力犯罪,存在现实的暴力危险,供法院充分考虑现实情况。 在材料收集完成后,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翟某与唐某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事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三项。因法律规定,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需要在受理案件后 72 小时内做出。第三天,承办律师提前来到法院与法官进行沟通,法院考虑到该子迁出后无住所,本着教育挽留的原则,法院裁定仅支持了“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两项诉讼请求,驳回了“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申请,并当场向该子送达该裁定,并对该子(被申请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同步将裁定送达辖区的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受援人对该裁定也表示了认可。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无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不气馁不放弃,开拓思路,以被申请人存在多次犯罪和吸毒的前科,加上受援人因家庭暴力行为报警,受援人本身也是低保户和残疾人,努力争取,才使得《人身保护令》得到准许。虽然该裁定的有效期只有六个月,但让受援人有了能够安心生活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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