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2000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邢台市临西县。2016年11月30日,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王某于2016年12月13日到邢台市临西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的情况 司法所发现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差,没有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王某认为既然没有进监狱就和正常公民没有区别,对司法所日常监管有很大的抵触心理。王某很少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司法所每月组织学习教育以及社区服务时,王某都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督促才能到场。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对王某进行个别教育和诫勉谈话,走访其居住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与王其家人沟通,要求矫正小组成员特别是王某亲属加强劝导、约束,严肃告知王某及其亲属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加大了对王某的监管力度,希望能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王某表面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实际上依然我行我素。 王某的行为表现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劣。2017年7月21日,王某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并拒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直到7月28日王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于7月28日报送县司法局,提请对王某实施警告。7月29日县司法局经过集体研究后做出警告决定,并将警告决定书送达王某本人。但此次警告的警示作用并不大,在此后的日常教育管理中,王某的表现仍旧不尽人意,每次前往司法所报到依然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并且经常迟到。对于社区服务能躲避就躲避,迟到早退的情况更是常见,对集体学习更是应付了事。 2017年10月15日,王某又未按时报到,司法所再次提请对王某给予警告。经过两次警告后,王某的行为有所改善,但仍消极对待司法所的管理。 2018年2月22日,王某再次出现不按时报到的情况。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鉴于王某多次不按时进行报告,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司法所依法向县司法局提请对王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将王某拒接电话记录和短信督促截图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第一时间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走访联系王某所在的村委会和社矫小组成员,结合王某的一贯表现,决定向临西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对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2月23日,临西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制作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向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2月28日,临西县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同日由派出所民警将王某送往临西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王某被行政拘留7日后,思想上产生了很大触动,终于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很多。王某认识到自己能够执行社区矫正,已经是法律的宽恕,自己必须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教育,按规定报告思想状况,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争取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案件办理相关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及时召开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大会,在会上通报了王某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起到了较明显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时为未成年,年龄较小,且初中未毕业,对社会认识不足,世界观、价值观不成熟,仅仅通过亲情感化,教育引导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王某的情况,司法局及时对王某进行警告,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起到了较好的监管教育作用。王某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之后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态度端正,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这类服刑人员,监管难度较大,社区矫正部门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出现严重问题并不加悔改的行为,还要依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矫正其错误行为,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