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眼球缺失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2日,被鉴定人马某因做工致颅脑及左眼球损伤,到XX市中心医院、XX省人民医院治疗,目前遗留脑软化灶形成及左眼球缺失,现法院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市中心医院病历材料: 2016.11.12门诊病历记录:诊断头部外伤,左眼眶挫裂伤、眼损伤。 出院记录(住院号:836672);入院日期:2016-11-13,出院日期:2016-12-12,住院天数29天。入院查体:左眼眶瘀肿,左眼球无法观察,头颅CT:1.左眼球破裂;左侧颌面部、眼眶周围多发骨折,额骨、颞骨及前颅窝底多发骨折。2.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叶、颞叶脑挫裂伤。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11月15日行左眼内容物剜除术。出院诊断:1.双侧额叶、双侧小脑多发挫裂伤2.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3.左侧颌面部、眼眶周围多发骨折,额骨、颞骨及前颅窝底多发骨折4.左眼内容物剜出术后5.左额部头皮裂伤。出院医嘱:至上级医院处理颅底骨折。 2016年11月14日影像学(CT)报告单(影像号467296):左侧颅面骨多处塌陷并多发碎骨片游离,左眶变形塌陷并骨折移位;双侧额窦形态消失,左侧额骨、左侧筛窦纸板塌陷并多发骨折;左侧颞骨、右眶壁、左侧颧骨、左侧蝶骨、左上额窦壁、右侧筛窦、骨性鼻中隔及双侧鼻骨多发骨折。 2.XX省人民医院病历材料: 出院小结(住院号P728850):入院日期:2017-4-13,出院日期:2017-4-21。出院诊断:颅骨缺损修补(左侧(额骨以及眶骨粉碎性骨折))。检查结果:头部CT检查提示:左侧额骨、颧骨、眼眶外侧骨粉碎性骨折(眶上壁及部分额骨凹陷),左侧眼球塌陷(眼眶内游离骨片),左侧额面部软组织肿胀。出院时情况:左侧额骨、颧骨、眼眶外侧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眼球塌陷。 2017年4月19日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检查号CT201704181190):左侧额骨、颧骨、眼眶外侧骨粉碎性骨折(眶上壁及部分额骨凹陷),左侧眼球塌陷(眼眶内游离骨片),左侧额面部软组织肿胀。左额叶低密度灶,考虑脑软化灶形成可能。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17年6月29日,被鉴定人神清,步行入室受检,查体合作,对答切题。自诉:常有头晕、头痛。见左眼球缺失, 左额于眼眶上方、上外侧明显凹陷、变形。其余未见异常。 3.阅片情况 阅XX市中心医院医院2016年11月14日CT片(影像号467296),所见与上述影像诊断报告单相符;阅XX省人民医院2017年4月18日CT片(MA YI BIAO)所见与上述影像诊断报告单相符,左额叶斑片状低密度影符合脑软化灶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送检材料,结合被鉴定人入院时的临床表现及入院后的影像检查,其双侧额叶、双侧小脑多发挫裂伤,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颌面部、眼眶周围多发骨折,额骨、颞骨及前颅窝底多发骨折,左眼毁损伤,左额部头皮裂伤诊断成立,该伤符合2016年11月12日的事故所致。 上述损伤经治疗及功能康复至今已8个月余,被鉴定人的损伤已临床稳定。现检查见左眼球缺失,左额于眼眶上方、上外侧明显凹陷、变形,CT示左额叶脑软化灶形成,伴有头晕、头痛等颅脑损伤后遗症状。 1.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左眼球缺失。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2.4)“一眼球缺失或萎缩”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左额叶脑软化灶形成,伴有头晕、头痛等颅脑损伤后遗症状。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2.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评定 被鉴定人伤残评定后存在左眼球缺失,左额于眼眶上方、上外侧明显凹陷、变形。在后续治疗方面,需进行以下后续诊疗项目:①行义眼台成形术,②义眼安装及定期更换,③二期手术整复左额、眼眶上及外侧凹陷、变形;在康复方面,需继续功能康复等。参照《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粤鉴协〔2014〕12号 附件3)的规定,评定其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31000元,其中包括义眼台成形术费用8000元、义眼安装及更换费用3000元、二期手术整复左额、眼眶上及外侧凹陷、变形费用20000元;评定其康复费2000元。 3.误工、营养、护理时限评定 综合被鉴定人上述损伤情况,伤后治疗、康复经过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等实际,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2款规定,评定其误工期180日;评定其护理期为60日;评定其营养期为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马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1处;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1000元;康复费评定为2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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