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70年2月23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372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2015年11月11日交付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太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朱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7月25日,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对罪犯朱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8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朱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9日,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在监狱内消费金额较高,可视为有能力履行财产刑判项,作出“朱某某在评审委员会公示结束前全部履行或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方可申报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罪犯朱某某亲属在公示结束前将履行罚金4000元的缴款凭证送到监狱。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9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其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从严三个月,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裁定对罪犯朱某某减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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