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花遭受交通事故侵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5日13时50分左右,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杨家营村内路段处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胡某花乘坐轮椅相撞,造成胡某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积极配合胡某花住院治疗,在治疗后也没有积极赔付相应损失。无奈之下,2020年10月,胡某花向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其维护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核,认为胡某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指派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靳利珍律师办理此案。靳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联系了胡某花,了解具体的案情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靳律师认为,侵权案件发生后,主要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本案当中,侵权行为系因交通事故产生,但是又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同,侵权车辆系电动三轮车,并非机动车。责任划分较一般侵权行为更加明确,因该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本案当中侵权人李某和受害人胡某花所应承担的责任,即李某承担侵权行为的全部责任,胡某花无责任。二是关于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受害人系残疾人,侵权行为致使其本就残疾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经过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右髋关节功能丧失33.3%,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为胡某花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2020年10月29日本案开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胡某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673.02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侵权案例。本案受援人是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维权不便。法律援助律师根的介入,帮助受援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自身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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