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8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2017年6月12日,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2017年6月26日,杨某到高栏港经济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接收入矫手续,同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告,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元旦节假日期间,必须每天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其在辖区活动情况。在这3天假期里,杨某均没有电话报告。2019年1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通知他要按规定电话报告,直至1月7日,杨某仍没有主动电话报告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杨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司法局对杨某给予警告。经集体研究,司法局同意给予杨某警告处分,并于2019年1月9日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9日,司法所约谈了杨某,向其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名签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杨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深刻认识到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此次教训后,杨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每月按时报到,并自觉遵守电子监管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被警告处分后,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并通报相关情况,要求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矫正教育,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争取早日解除矫正,重新做人,回归社会,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小结】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是党和政府对犯罪情节较轻微的人员实行人性化教育改造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让他们在回归社会后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不脱节,不再走违法犯罪的道路。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相关规定,把社区矫正对象改造为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有所作为的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对不认真执行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对象,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加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