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等2人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8日,廖某、徐某经招聘到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岗位为高压焊工,期限一年,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工作地点淮南市,月工资8333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廖某、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后,廖某、徐某先后被公司安排到福建、江苏等地工作。2019年春节后,廖某、徐某与公司联系工作事宜,公司未能为二人在淮南安排工作。之后,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既不与廖某、徐某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廖某、徐某发放工资,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2019年4月,为向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索要拖欠工资,廖某、徐某来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祥华和中心律师胡焕杰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与廖某、徐某沟通后了解到,公司与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按约定工作地点为二人安排工作,也没有支付未工作期间的工资,现二人打算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承办律师认为该公司未依法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拖欠二位受援人未提供劳动期间的生活费。 承办律师修改了二位受援人自书的劳动仲裁请求,计算出公司应支付每位受援人各1.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费用。承办律师让二位受援人调取了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与公司联系安排工作的微信记录。承办律师仔细研读了相关案卷材料,查阅了大量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代理二位受援人向潘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开庭当天,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委托公司法务总监出庭,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廖某、徐某拒绝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未提供劳动期间不应支付工资。庭审中,双方同意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13日终止。如调解,公司只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其他仲裁请求。二位受援人不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拒绝调解。 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依法争取下,仲裁庭最终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潘集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廖某、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每人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合计13453元。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未给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是否应支付其生活费。 一、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受援人从2018年10月18日到2019年5月13日,工作7个月,用人单位应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应当给付劳动者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生活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廖某、徐某没有上述情形。同时,《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安排廖某、徐某工作,第一个月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给付,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天津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廖某、徐某生活费。 对于这样一起农民工维权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案情的准确研判,利用现有证据、法律依据,为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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