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丁某和朋友在某KTV包厢唱歌时,发现其放在包厢沙发上的一部蓝色苹果手机不见了。四处寻找无果后,丁某选择报警。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所盗手机带至手机维修店刷机时被抓获。6月13日,李某被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失窃手机经鉴定价值为4800元。 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于2021年6月15日指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刘丽丽律师办理该案件。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某电话联系并尝试加其微信,想约其见面了解情况,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微信也无法通过验证。援助律师只好与案件承办人钟警官联系,李某这才通过了援助律师的微信好友申请。在接下来的十天里,援助律师三次约李某见面。虽然每次李某都答应见面,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却并未出现,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最终援助律师通过李某男朋友再次与其取得联系。援助律师耐心对李某进行鼓励和安慰,希望其不要回避,好好面对这个案件。 在不懈努力下,援助律师终于见到了李某。为了消除李某的紧张和不安,援助律师先聊了一些轻松的话题。经过一番交谈,李某终于敞开心扉。原来,李某的父母离婚后又各自再婚,不怎么管李某。李某初中没读完就辍学了,和男朋友来到常州打工,在KTV工作。2021年6月初,丁某在KTV里唱歌时对她拉拉扯扯,她挣脱后一直心怀不满。2021年6月12日李某发现丁某再次来KTV唱歌,便趁其不备拿走他的手机想报复他一下。一开始李某将手机藏在厕所,看到警察来了以后很害怕,便将手机带走,第二天想将手机处理掉换点钱用。至于不敢跟援助律师见面,是因为害怕被抓起来,所以才多次撒谎。援助律师耐心地向其讲解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并就本案进行详细分析,认为检察机关还是很有可能附条件不起诉的,希望李某一定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援助律师的工作。 2021年9月27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向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29日,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指派通知书后,于当日继续指派刘丽丽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再次与李某会见交谈。 要想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有被害人的谅解书,而案发后李某的父母不管不问,于是援助律师只好亲自来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被害人一开始对此态度冷淡,简单应付援助律师,甚至拒绝接听电话。但援助律师没有放弃,一再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续说服与劝导被害人。最后被害人被打动,同意出具谅解书。 根据已掌握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援助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第一,犯罪嫌疑人李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犯罪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害人有错在先,李某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只是单纯地想报复受害人,第二天卖手机的行为导致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才构成盗窃;第三,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四,案涉手机已被追回,被害人没有实质性的损失;第五,李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附条件不起诉。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受援人、援助律师和受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意见。2021年10月20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10月20日到2022年4月19日止。收到决定书后,援助律师督促李某在考验期间内要遵纪守法、服从监督、主动报告行程、定期接受教育,并积极书写心得体会。考验期内,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并努力回归社会。2022年4月,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沟通联系,耐心对其开导劝说,鼓励受援人勇敢面对案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援助律师主动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反复与被害人沟通协商,最终成功打动被害人,获得了谅解书。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在办案的过程中,耐心细致,充满温情。通过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共同努力,受援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和感化效果,受援人将迎来崭新的人生。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值得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理解和关爱,要更加耐心和细致,让他们打开心扉,了解他们犯罪的深层原因,才能更好地帮助他们,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