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某日,单某在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途中,车后左轮胎突然脱落,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郑某受伤。经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到广德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所用医药费全部是郑某自己支付。郑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单某以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三方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2016年6月24日,郑某来到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赔偿问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郑某家庭经济困难,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郑某准备好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9月7日向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郑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郑某,认真听取郑某陈述,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经初步分析,承办律师认为郑某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既构成交通事故,也构成工伤。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可以同时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诉讼和工伤赔偿仲裁。随后,承办律师一方面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医院等部门收集相关证据。此前郑某在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和一个九级。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法律关系情况是:肇事车辆系某物流公司所有,并投保某保险公司;郑某系某建筑公司工人。 另一方面,承办律师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案例,具体确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摩托车修理费。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项目存在部分重叠,重叠项目能否获得重复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时构成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存在三种赔偿方法: 一、总额补差赔偿。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责任方赔偿不到位或者没有能力赔偿的,由工伤赔偿来补足差额。这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的规定。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废止,这种赔偿方式基本不再适用。 二、双重赔偿。有些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责任赔偿。这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有限制的双重赔偿。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应当扣除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受害方只能向一方索要,不能重复取得。 为此,承办律师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了解到:宣城市通常采用的做法是有限制的双重赔偿,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属于重复赔偿项目,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之后,工伤便不予赔偿;而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没有,不属于重复赔偿项目,可以在工伤案件中获得赔偿。 承办律师在了解宣城市的通常赔偿方法之后,告知了郑某,并详细解释了其中的法理。在与郑某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分别以肇事司机单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8325.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6215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待遇。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工伤案件需要等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结才可以审理,于是裁定中止审理。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单某和某物流公司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某保险公司对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只是对郑某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以及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因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广德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郑某提出的所有赔偿项目;郑某是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均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并且与肇事司机单某不存在劳务等关系,遂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和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协助郑某在法院领取了全部赔偿款项。 在一审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立即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审理。仲裁开庭前,仲裁员组织郑某和某建筑公司进行调解。因考虑到调解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同时也可以使郑某尽快得到赔偿,承办律师建议郑某接受调解方式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4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郑某和某建筑公司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到广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赔付手续,理赔后的款项全额给付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后,某建筑公司及时支付郑某45000元,并配合郑某在广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对于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该如何赔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但最常见的做法是有限制的双重赔偿,这种赔偿方法相对比较合理。 首先,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的给付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侵权行为给付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实行择一赔偿原则还是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有限制的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次,有限制的双重赔偿办法较为公平。职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其在工伤事故中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下列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受害职工不能获得这些项目的双倍赔偿,否则会显示公平。这些费用都属于容易计算且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财产性”损失,所以不应当重复赔偿,但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侧重于对“人身性”损失的赔偿,而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都是无法衡量和鉴定的,所以这些赔偿项目不属于重复项目,且交通事故中也没有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