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冉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冉某,男,1960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2017年6月,冉某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9月,因患脑梗塞,郑州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郑州市监狱于2017年9月29日将冉某移交开封市禹王台区司法局,由南郊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冉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禹王台区司法局和南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冉某及其家属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告知。由于冉某身体虚弱,生活不能自理,其妻子作为保证人签署了保证书和担保书,保证配合禹王台区司法局在冉某社区矫正期间对冉某的监督管理。2017年9月30日,禹王台区司法局和南郊司法所为其发放了定位手机,并到冉某所在的开封市铁路医院告诉冉某及其家属定位手机如何进行签到使用,要求冉某和其家人定位手机要24小时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2017年10月1日至8日,冉某多次出现定位手机连接丢失或者超时未签到现象。发现这种情况后,禹王台区司法局和南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冉某及其家属了解情况,但他们均表示以身体原因或者手机没电为借口,认为不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冉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口头警告。 2017年10月9号,冉某未按时参加禹王台区司法局组织的集中点验和学习教育。10月10日,南郊司法所向禹王台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冉某一次警告处分。禹王台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冉某明显违反了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社区矫正法规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0日,禹王台区南郊司法所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禹王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冉某给予警告处分。禹王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禹王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冉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1日,禹王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开封市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会同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冉某的矫正小组,向冉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冉某家属代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后冉某按了指印,禹王台区司法局留存了决定书存根。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禹王台区司法局和南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冉某和其家属再次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冉某的保证人表示今后一定会配合司法局对冉某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和禹王台区司法局进行沟通联系。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冉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冉某及其家属对冉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冉某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0日,在禹王台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禹王台区司法局在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冉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冉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南郊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也更加认真了。

【小结】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了解疾病情况的前提下,更应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身体情况允许的情况要参加日常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不能将病情作为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借口。当发现这种情况时,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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