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甄某某,男,1998年1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7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2017年9月28日到金水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在日常监管时发现甄某某在接受监管时态度消极,存在不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的情况。2017年11月2日,司法所在日常电话监管时发现甄某某电话停机,司法所迅速联系甄某某家属要求甄某某立即恢复电话畅通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但甄某某手机直至11月3日电话仍处于停机状态;同时其司法通定位手机2017年11月2日上午9时至2017年11月3日下午停机,甄某某在此期间未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2017年12月8日起,司法所在日常监管时发现甄某某电话无法接通,其司法通定位手机处于停机状态,联系其家属通知甄某某到所报到说明情况,本人不到所说明情况,且无法联系到甄某某,其家属以甄某某不与自己共同居住为由不予配合。司法所从其本人电话停机开始每天到其家中及其可能出现的场所查找,未能查找到甄某某。 2、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认定甄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金水区司法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因联系不到甄某某,由司法所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警告决定,并在送达期间拍摄视频、图像进行记录。 甄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在多次查找不到甄某某后报金水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组织讨论查找方案及后续处置方案,并指导司法所查找该社区服刑人员。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17日,金水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拟对甄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经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提请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甄某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情况 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于2017年12月27日在金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甄某某控制并带回调查。2017年12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作出〔郑公东(治)行罚决字(2017)11400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甄某某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了金水区司法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甄某某在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前后判若两人,一改过去消极对抗的态度,对司法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均能主动遵守。由此来看,对甄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惩戒效果明显。 (五)利用本案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本案,金水区司法局向各司法所通报了甄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并要求各司法所在进行集中点验或教育学习时通报全体在矫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服从监管。
【小结】
金水区司法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规矩意识淡薄、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进行惩戒,其态度和行为大为转变,服从监管意识明显提高,并能做到以此为戒。金水区司法局通过此案例,强化了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运用,巩固完善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