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有效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扩散,严格控制病毒传染源,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构筑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坚固防线,大庆市政府《公告》要求,从公告之日起全市居民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没有佩戴口罩、未经测温不许进出小区。2020年2月12日,家住龙凤惠民苑小区的张某想要外出,当其来到小区门口防疫卡点时,因为本人不符合外出条件而被劝返,故此和卡点防疫人员产生争执。张某报警称自己被防疫人员殴打,并摘下口罩。争执期间,造成卡点人员拥堵聚集,影响小区群众出行。此时,执勤中的辖区民警赶到,要求赵某遵守防疫要求并接受调查,张某不予配合。民警将张某强制带离时,被张某踢踹并且抓伤。张某被带到公安分局后,又有抢拽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采取暴力行为妨害执勤民警依法履职,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以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0年2月2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律分析】
一是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此外还有国家机关等工作人员人身方面的权利。每个国家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正常维护,都离不开国家的管理,这就需通过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以一定的管理职权来实现。所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破会和阻挠,就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侵犯。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不听劝阻,执意闯卡外出,径行摘下口罩,无视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强制性规定,在执勤民警要求其接受调查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国家管理职权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和破坏。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构成本罪的侵害对象,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侵害对象的首先必须要满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其次,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所侵犯的是正在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执勤民警,显然符合上述条件。 二是妨害公务罪须以暴力等手段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本罪的构成要件当中所指称的暴力,主要意指行为人采取殴打、撕扯等行为侵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的情形。依法履行职务,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的相关活动。本案当中,辖区民警依法执勤,显然符合依法履职这一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在执勤民警责令其接受调查后,拒不配合。在被强制带离事发现场时,张某踢踹抓伤执勤民警。而且,张某被带到公安分局后,又有抢拽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行为。张某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构成本罪所指称的暴力。 三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形式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条件。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生于1991年9月,案发于2020年2月,已届形式责任年龄,而且也无阻却形式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形。所以,张某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 四是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依法履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仍然采取暴力等手段,阻挠、干扰其依法履职。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在被劝返后,明知执勤民警是在依法维持防疫秩序的情况下,仍然踢踹抓伤民警,并抢拽民警执法记录仪,已符合妨害公务罪主观故意的要件。
【典型意义】
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无视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冲撞疫情防控卡点、殴打谩骂防疫工作人员的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规矩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践踏。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个人自由在某些方面予以适当的干预和限制,是十分必要且有益的。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在人类共同面对的灾难前,单纯强调自由,甚至上升的人权的高度,肆意践踏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制定的规则,无视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一己之私而破坏公共秩序,这是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 在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行为,比如上述《意见》的发布,是有效确保社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持社会秩序的应有之义。一方面,对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会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从而让规则意识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张某妨害公务案对我们每个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为司法机关承办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参考,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妨害公务案件依法从速从重处理,既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