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对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5日晚,入职广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一个月的彭某某与同事一起到KTV参加公司两个团队的团建聚会活动。聚会过程中,因为隔壁房间的人进入彭某某公司员工聚会的包房骚扰公司的女同事,彭某某的同事们与对方发生争吵,继而到KTV走廊发生争执,形成相互对峙的场面,彭某某也到走廊围观。经保安劝阻,双方返回各自包房。2018年7月16日凌晨2时左右,彭某某公司部分同事在KTV门口对此前发生争执的对方人员,持棍棒进行殴打,致朱某港、郑某津、谢某帅等人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当彭某某等人来到楼下时,并未见到打斗场面。彭某某就又跑回包房和留下的女同事喝酒唱歌,直到被赶来的民警带回派出所,随后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由于彭某某对法律一知半解,在案件移送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白云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时也称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因此白云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通知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庭前法律帮助。当天的值班律师是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衡,王律师为彭某某解释了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程序、诉讼风险等,彭某某坚称自己没有动手打人,只是参与围观,但认罪认罚。王律师告知其所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自称的认罪认罚也并非法律规定的“认罪认罚”,并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交法院保存。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彭某某坚持自己没有动手打人,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并非认罪认罚,遂根据《广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白云区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3月26日指派王衡律师为彭某某辩护。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到法院阅卷、到看守所会见彭某某。王律师通过细致认真地阅卷,查找相关证据,多次对比核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发现该案被害人、证人对当晚彭某某实施何种行为、担当何种角色、出现的时间、地点等细节的描述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材料显示控罪系被告人彭某所为。 于是,王律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彭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害人、证人的当庭陈述、证言予以一一质证,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只是公司一名入职一个月左右的新人,与公司的同事们也并不是十分熟悉。结合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双方在通道发生争执时,被告人是远远站在外围看热闹的,后来下楼也是单独跑在最后的。被告人没有 “随意殴打他人”的客观行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一方到被告人一方的房间内“撩妹子”,进而与被告人的同事们发生争执。此后被告人的同事们下楼追打被害人一方完全是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报复行为,绝不是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彭某某的陈述,他是跟着其他同事跑下去的,也没有持任何工具,当他跑到案发现场的时候,架都打完了,他看到的只是对方受伤的人。(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强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有参与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被害人朱某港的陈述,打人的人是从白色奔驰车上下来的三四个男人,朱某港在辨认笔录里指认被告人是“用长条形物品打我的人”,这说明拿长条形物品打人的是从奔驰车上下来的三四个男人,而事实上被告人是从KTV下楼到案发现场的,明显与被害人朱某港描述的不相吻合。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拍下打架过程,没有直接、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参与打架、随意殴打他人。 2019年4月9日,该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后,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决定给予彭某某取保候审,并建议彭某某自行寻找可以证实自己无罪的证据。 因事发后彭某某公司的大部分同事均已离职,且事情已过去近一年的时间,寻找目击证人相对比较困难。最终,彭某某找到案发当晚和彭某某一起下楼后又自行打车回家的前同事王某文、谢某枫作为辩方证人。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上述证人在第三次庭审时出庭作证。2019年8月26日,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指出辩方证人的证言并不能证实彭某某没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王律师认为,虽然辩方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实彭某某无罪,但对彭某某的行为描述基本与彭某某一直以来的供述一致,且与被害人陈述、控方证人证言不同,结合全案现有证据可知被害人陈述、控方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9年10月17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撤回对彭某某的起诉。2019年10月2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认定彭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严格按照《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由白云区人民法院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由值班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庭前法律帮助和辩护工作。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尽心尽力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细致认真地阅卷,多次对比核实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发现被害人、证人对当晚受援人实施何种行为、担当何种角色、出现的时间、地点等细节的描述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且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材料显示控罪系被告人所为,承办律师坚持为受援人做无罪辩护。 收到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两份法律文书后,受援人心情激动,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人生第一次如此切身地感受到法律保护的“力度”,感激办案专业、仗义执言的法律援助律师为自己洗清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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