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2019年3月26日调入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初,陈某某出现右上腹持续性胀痛,伴全身皮肤及巩膜黄染且进行性加重,监狱医院治疗效果不明显,肺部+全腹部CT平扫+增强结果显示:1.肝左叶低密度灶及肝内胆管扩张、肝门区受累,考虑胆管细胞癌;2.腹膜炎;3.所扫见双侧胸腔少量积液;B超示:左肝内实质性结节:考虑占位,胆囊充填性结石,胆囊炎,胆总管扩张并实质性光团性质待定:Ca?肝内胆管扩张(右侧为甚)。1月29日送至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省局中心医院)治疗。2月1日省局中心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所在监区提出了初审建议,监狱相关部门审议后提出了对陈犯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并于2月4日委托省局中心医院作病情诊断,同时通报驻监检察机关。 3月25日省局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1.肝左叶占位性病变:胆管细胞癌可能性大;2.胆囊结石并胆囊炎。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第十五条第1项之规定。 3月31日湘南监狱派出警察刘某某、罗某某到陈某某居住地联系具保事宜。陈某某女儿陈某甲(务农,丈夫从事装修工作,年收入人民币十万元左右)表示愿意担保并签订了保证书,当地派出所出具了陈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并核实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居住地为湖南省衡南县某某镇某某村。4月3日衡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所在监区对其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一般。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监狱于4月8日委托省局中心医院对陈某某进行单独隔离十四天和体温检测及核酸检测。 4月14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将陈某某的医学诊断等材料交生卫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刑罚执行科提交监狱评审会审议。 4月21日省局中心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监狱立即启动紧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4月22日监狱召开评审会,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交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4月23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同意并出具了《检察审查书》。监狱即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后,监狱将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驻狱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一同呈案卷报省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以(2020)湘监管暂决字第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陈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省局的决定在监狱范围内进行公告。监狱安排一名民警医生带救护车到省局中心医院,监区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出监谈话教育、书面告知有关事项,并向陈某某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人陈某某提出,陈某某病情危重,不适宜长途跋涉,想让其就近住院治疗,拟送长沙市中心医院。监狱立即与衡南县司法局联系,衡南县司法局同意后,监狱与其在长沙市中心医院办理交接手续。2020年4月24日,监狱将相关法律文书分别送达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衡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