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杏花司法鉴定所对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碰撞形态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6日18时左右,李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XX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XX线XX镇XX村XX岭左转弯时,与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检验依据及方法: 根据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T11797-200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GA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中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并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检验所见: (一)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金色): 1.车身名牌: VIN号:XXXXXXXXXXXXXXXXX 2.车辆前轮(运动状静态检见)左侧轮胎胎壁见3cm×3cm左右范围表层泥灰和黑色胶质涂层呈减层碰刮痕迹,受力方向为由外向内(以该轮中轴而言),前轮直径约55cm。 3.正面左侧面板下部距地高31cm-39cm范围见凹陷变形痕迹,创面锃亮光滑且表层泥灰呈减层,受力方向由前向后。 4.车辆左侧、后部、右侧未见新鲜异常痕迹。 (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红色): 1.车架号:XXXXXXXXXXXXXXX。 2.车辆前轮(运动状静态检见)右侧轮胎胎壁见3cm×3cm范围表层泥灰和黑色胶质涂层呈减层碰刮痕迹,受力方向由内向外(以该轮中轴而言)前轮直径约40cm。 3.右侧保护杠前段距地高37cm-53cm范围见表层泥灰呈减层碰刮痕迹,受力方向由上向下,痕迹末端在放大镜下见微量泥灰类物质呈小弧形堆积。 4.车辆左侧凸出部位的保护杠前段、刹把、握把、后视镜、乘坐人踏脚位外缘均见表层涂层呈减层挫痕,创面粘附泥沙渣粉类物质。 5.车辆正面前部、后部未见新鲜异常痕迹。

【分析说明】

1.将检见的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正面左侧面板下部的痕迹与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右侧保护杠上的检见痕迹进行比对,从作用力方向看,前者为由前向后,后者为由上向下,符合后者在碰撞过程中车辆向左侧翻时继续碰擦所形成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理论;从物质交换看,前者泥灰的减层与后者泥灰在痕止缘处的堆积正好呼应,从而印证了二者发生过接触;从痕迹形态和痕迹形成的机理分析,前者为斜向光滑面,后者为圆弧形光滑面,二者创面均无毛糙,符合物体碰撞理论和力学原理;其距地高度的差异是二者碰撞时的运行状态和后者侧翻过程中所致。 2.将检见的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前轮左侧胎壁上的痕迹与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前轮右侧胎壁上的检见痕迹进行比对,从距地高度看,前者在直径55cm范围内,符合与后者在直径40cm范围内发生碰擦所具备的空间位置概念;从作用力方向看,前者为由外向内,后者为由内向外,符合后者在因上述“1”的碰撞致车辆在向左侧翻过程中被前者刮擦时形成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理论;因无微量物证检验,二者质地属性均为塑性胶质物质,故无法从物质交换上充分论证;从痕迹形态和痕迹形成的机理看,符合二者均为塑性胶质物质发生碰刮时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3.检见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凸出部位的保护杠前段、刹把、握把、后视镜、乘坐人踏脚外缘痕迹,因其创面均粘附泥沙渣粉类物质,且在将车龙头方向旋转至一定角度时,该类痕迹均在车辆左侧同一截面上,根据物体碰撞理论可以认定此类痕迹为因上述“1”的碰撞致车辆左侧倒地与地面发生碰刮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委托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翻拍件)和现场照片(电子件)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左侧前部检见痕迹符合与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右侧前部检见痕迹部位发生碰刮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即: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与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在事发时发生过碰撞。

【鉴定意见】

认定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与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在事发时发生过碰撞。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