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对信用卡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2020年8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2020年8月28日,肖某某到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反规定予以惩处情况 2020年8月31日,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第一天,便出现没有按时进行人脸签到、电话通讯联络不上的情况,当天受委托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并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020年9月2日,肖某某又一次未按时进行人脸签到且电话联系不上,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给予训诫处罚。2020年9月21日,受委托司法所通知肖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多次与其电话、微信联系均未回应,与肖某某取得联系后,其以没有路费回去为由未参加教育学习,鉴于该社区矫正对象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训诫仍不改正的情况,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 2020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连续60个小时未按要求进行人脸签到,受委托司法所多次微信、电话联系肖某某均未果,多次上门到肖某某家中查找,也未有人回应。受委托司法所随即请当地派出所协助,通过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核查肖某某的去向,在连续失联达47个小时后终于找到肖某某,但肖某某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旧躺在床上玩手机,态度冷漠、拒绝沟通,之后也未按时于2020年12月22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肖某某故意逃避司法所监管,致使司法所无法掌握其实时位置,且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委托司法所提请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肖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警告处罚。 二、日常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情况 (一)落实日常走访核查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了肖某某的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肖某某从小父母离异,父亲长年在外务工,不在家中管教,导致肖某某从小性格比较内向,不善于与人交流,早早的就辍学在家;肖某某从接受社区矫正之后,因未找到合适工作,暂无经济来源,基本吃住都无法保障;本人意志也比较消沉,生活作息紊乱。由于肖某某不服从监管的表现,受委托司法所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对其进行一次走访,每周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密切关注其动态。 (二)心理介入评估风险 为防止肖某某陷入思想漩涡出现重新犯罪或者走极端情况,受委托司法所申请对该对象进行一次心理辅导,以加强对他的正面引导。心理咨询师在湘潭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心理咨询室对肖某某进行心理介入,初步评估了肖某某心理状态情况:肖某某有抑郁情绪;没有工作,对未来没有规划;无知心朋友,不愿亲信任何人;初中毕业,接受文化教育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心理咨询师根据其心理状态情况提出了相应建议,并跟踪其后续心理状态。 (三)实施就业帮扶指导 了解到肖某某找工作困难的实际情况后,受委托司法所及时帮助扶持,多次上门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其进行了2次临时性救助,给予救助金共300元,并给他推荐“湘就业”平台,介绍工作,帮助其尽快就业。 三、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之后,受委托司法所顺利帮助肖某某成功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肖某某因此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每日生活作息也更稳定,更具时间观念,能按时签到、参加教育学习。同时通过司法所的有力帮助和正确引导,肖某某纪律观念和矫正意识都明显增强,能够服从监督管理,整体行为表现有较大改善。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区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本案例中,受委托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的实际情况,做到宽严相济,既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绝不姑息,能立即作出相应处罚,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又通过实地走访核查、上门心理疏导、心理咨询介入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消极生活的真正原因,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及就业指导,切实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消除了其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同时,通过加强和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的联系,督促他们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共同努力帮助肖某某接受矫正,实现了良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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