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雇佣孙某波为其在黑龙江省友谊县的自家地里劳动。2019年5月18日上午10点多,孙某波在给王某某提供劳务时,王某某的儿子开王某某的插秧机干活过程中不慎碰撞到孙某波,致使孙某波胳膊受伤,王某某将孙某波送医后只交了3000元住院押金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还拖欠劳务工资3025元。孙某波多次找到王某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及拖欠的工资,要求王某某一共支付8000元了结此事,未果。孙某波欲提起诉讼,但又不懂如何诉讼且无力支付律师费,便到友谊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友谊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孙某波系下岗职工无收入,此次提供劳务未拿到工资还借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是指派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杨敬英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杨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与孙某波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孙某波主要诉求的基础上,向孙某波就其陈述和诉求依法依理进行了法律解答,引导孙某波依法主张其合法权益,并向孙某波告知了诉讼风险。 立案前,承办人发现孙某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遂指导孙某波通过录音、录像去固定证据。孙某波收集到有效证据后,承办人根据相关证据和孙某波的陈述,制作了民事起诉状。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提供劳务者受害,一个是拖欠劳务工资,法院使用的是全国统一的电子立案系统,必须作为两个案件立案起诉。承办人考虑到孙某波家在鹤岗市,离受诉法院友谊县人民法院较远,且两个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少,为了便利当事人和节约司法资源,承办人多次到友谊县人民法院与立案庭办案法官沟通,制定了诉讼方案。先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立案,然后再向办案法官递交增加拖欠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申请书,由法院在开庭时一并进行调解,争取在调解中一次解决两个案件,调解不成,再另案起诉索要劳务工资。 庭审前,诉讼举证过程中因孙某波的伤情为软组织挫伤不明显,被告王某某认为孙某波根本无伤系在讹诈,对孙某波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均不予认可,且拒绝给付任何赔偿。办案法官建议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费标准进行鉴定,否则只支持住院期间19天的相关费用。承办人向孙某波释明:误工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营养期及营养标准这三项的鉴定费用在3000元左右,由孙某波先行垫付,胜诉后由被告承担,但从孙某波的伤情来看,鉴定结果未必能达到其主张的护理和误工期限;一旦申请鉴定后,案件要中止审理,增加鉴定证据质证、鉴定摇号、鉴定这三个程序,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法院再定开庭时间,这样本案可能会延后2至6个月才能得到判决。孙某波认为自己根本无力支付鉴定费,也经不起多次奔波,希望尽快拿到钱,因此不想做鉴定,请求承办人想办法争取调解。承办人和办案法官与被告王某某多次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争取到调解的机会。 2019年8月9日庭审时,承办人和办案法官努力为双方调解,但被告王某某的妻子抵触情绪很大,固执的认为孙某波系讹诈,多次大吵大闹阻碍调解。承办人与办案法官结合相关案例,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多次劝说被告及其妻子,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终于在8月9日下午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于2019年9月9日一次性给付孙某波8500元(包含劳务工资在内)。 庭审后,被告并未于2019年9月9日给付上述款项。正常程序应由孙某波到友谊县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但承办人考虑到孙某波路途遥远,被告支付的金额小,且一旦强制执行将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便主动找到办案法官,请求办案法官考虑实际情况并本着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给被告打电话劝说其主动给付。经努力劝说,被告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将8500元现金送至友谊县人民法院,孙某波请求由承办人代收后,钱款于当天下午3点半转交给从鹤岗市赶到友谊县的孙某波,本案圆满办结,依法最大限度维护了孙某波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当前拖欠劳务工资和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频发,而提供劳务者大多没有与接受劳务者签订书面合同,受伤时又未及时留取证据,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因证据不足而败诉。且这类案件的标的额往往较小,很多外来提供劳务者因不懂法、证据不足、无经济基础、无力奔波等因素,无奈放弃了主张权利。有些提供劳务者虽然提起了诉讼,但因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虽然拿到判决,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承办律师在立案前制定高效诉讼方案,庭审前与办案法官进行耐心细致沟通,积极为孙某波争取调解机会,庭审中依法据理陈述、辩论,在庭审后主动帮助孙某波追要,使孙某波两个诉求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得到解决,以被告自愿给付而调解结案。不仅最大限度为孙某波争取合法权益,还降低了其诉讼成本,通过沟通让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以调解促成对方主动给付,省去了强制执行环节,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社会增添了一份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