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91年3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2022年7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首次谈话后发现徐某某系货车司机,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离开监管区域,在其入矫之初便着重强调相关外出规定,告知其不假外出的后果,要求其外出时一定要向司法所请假。 2022年5月17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徐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高速路段上,随即拨打徐某某电话核实具体情况,徐某某告知工作人员系公司安排其前往四川省达州市送货,自己忘记了向司法所请假,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后,再次强调了不假外出的后果,要求其即刻返回同时及时向社区报备(时值邻水县疫情高发期)。收到司法所提醒后,徐某某在达州市完成货物交接后于当日下午17:00返回到重庆市区家中,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报到,并向社区报备,按防疫要求居家观察,三天两检。 (二)给予训诫情况 事后,司法所对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徐某某承认了自己不假外出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经司法所集体评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江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其训诫处罚一次。 2022年5月23日,江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训诫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5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徐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徐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并要求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对他的影响。 训诫谈话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个别教育,希望徐某某能端正矫正态度,避免再次出现不假外出行为,徐某某表示会和同事沟通协商,在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几个月内在限定区域内送货,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四)训诫达成的效果 在对徐某某下达训诫决定书后,徐某某的身份意识和在矫意识明显增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矫正,再未出现不假外出或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达到了训诫目的。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徐某某的这次训诫,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教育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题警示教育,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汲取教训,珍惜矫正机会,端正矫正态度,破除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日常监管,不要以身试法。
【案例注解】
本案中徐某某的矫正期限较短,在矫意识不足,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依法给予训诫,对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依法严格管理,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更主动、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才能使其真心悔改,消除再犯罪因素,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社区矫正矫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