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4日23时30分,谢某接到朋友丁某电话,丁某自称和别人打架了。谢某立即赶到丁某所说的案发地昌平区高教园七区路口,与丁某会合,丁某向谢某讲述了其与张某打架的过程。原来,当晚23时左右,丁某下班回家途经昌平高教园七区路口时,看到贾某在地上蹲着,贾某的男朋友趴在地上。丁某想帮贾某把她男朋友张某搀扶起来,可是在搀扶张某的过程中,张某突然打了丁某一拳,丁某觉得自己是好心,可张某非但不领情还打了自己,于是丁某举拳还击,并把张某摔倒在地。张某倒地后立即拨打电话召集朋友过来助阵,而丁某也马上给谢某打电话,让谢某过来帮忙。 谢某听丁某讲完打架的过程,二人正准备离开的时候,张某突然手持铁棍向丁某和谢某扑过来。谢某上前抱住张某并顺势将其摔倒在地,张某倒地后乱蹬乱踹,踹到了谢某,谢某起身踢了张某的屁股两脚,又打了张某的后背两拳。此时,张某的朋友也到达了案发地,并有人报了警。 经鉴定,张某左尺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谢某和丁某被刑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现,谢某和丁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而证人贾某和张某的陈述与谢某和丁某的供述却存在很多矛盾之处。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补充侦查,本案被认定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要求,昌平区检察院通知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谢某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接受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进行了大量的阅卷和会见工作,并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辩护律师的观点是,谢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关键是张某的轻伤是怎样造成的。案发当晚,丁某见到张某时,张某是趴在地上的。换句话说,不能排除张某的伤是由于其醉酒后自行摔倒而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当晚谢某到达案发地时,张某与丁某已经发生过一次肢体冲突,再结合谢某和丁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清楚了解到谢某到达案发地点后,张某企图用铁棍袭击谢某和丁某,谢某自卫并进行反击,将张某摔倒在地,并起身踢了张某的屁股两脚,又打了张某的后背两拳。考虑到张某的轻伤部位为左尺骨即左前臂内侧,无法证实张某的轻伤是由谢某造成的,本案缺乏最基本的客观要件,案件事实部分存在疑点。 2018年2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拟对谢某存疑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援助律师到场并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2018年2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谢某虽然对张某实施了一定的伤害行为,但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及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证实谢某对张某的袭击部位与张某所受轻伤部位不吻合,仍然无法证实张某的轻伤是由谢某造成的。本案关键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缺乏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故辩护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谢某作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