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温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温某,男,54岁,家住河南偃师市庞村,文盲。2019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于2019年8月9日送入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初期,温某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对干警有很强的抵触情绪,与干警谈话时不是支支吾吾,就是敷衍应付,不暴露内心真实想法,不触及问题实质,态度非常消极。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温某自小辍学,文盲,法律意识缺失。妻子常年卧病在床,父子感情极不融洽,互不来往。自己的左臂有伤疾,行动不便。出事前,家庭条件已较为困苦,出事后,需向伤者支付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加重了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负担。入狱后,温某对生活彻底失去了信心,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仇视心理,排斥所有的人,常显露出轻生言行。 2.入监改造表现 温某于2019年8月9日送入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改造,入狱初期,拒不认罪,不服从判决,法制观念极其淡薄。拒不背诵、落实行为规范。拒不参加监区安排的劳动。同犯对其行为提出批评与劝解时,温某常以过激行为对待同犯,轻则与对方争吵,重则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同寝室罪犯对温某进一步劝解时,温某会用头部撞墙、撞门,有较为严重的自伤自残行为,在寝室内也常说:“如果在监狱里死不了,出去后一定会报复社会,大不了一死了之。” (1)自小辍学,文盲,无法律意识 温某家庭贫困,自小辍学,小学未毕业就外出打工,对家庭、对社会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差,做事任性,没有正确的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 (2)家庭原因 温某妻子常年卧病在床,父子感情极不融洽,互不来往。自己的左臂有伤疾,行动不便。出事前,家庭条件已较为困苦,出事后,需向伤者支付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加重了原本就不宽裕的家庭负担。入狱后,温某对生活彻底失去了信心,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仇视心理,排斥所有的人,常显露出轻生言行。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温某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温某性格多疑、敏感自负、个性较强,不善于与他人接触,温某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对警察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情绪激发后,容易出现与他人冲突或自伤自残行为。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 温某小学未毕业,属文盲。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念,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恶习较深,反改造心理强烈,所以,在改造过程中,需要耐心的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教育矫治该罪犯。 (2)性格因素 由于温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使温某习惯于以阴暗、冷漠的眼光看待社会和人生,常表现出思维的偏激性和情感的冷酷性,性格上野蛮、残酷、懒惰等。所以在教育改造过程中,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来改变温某的思想道德标准。 5.矫治方案 (1)监区干警教育谈话,调适罪犯的不良情绪。由监区长、副监区长、主管警察轮番与温某谈话,与温某聊为人父母的不易,人生的酸甜苦辣,触动其最柔软最脆弱的地方,使温某慢慢配合、接受警察的心理疏导和教育转化。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一对一进行心理矫正。教育改造科李亚红副科长到温某所在监区对所有罪犯进行心理辅导,在辅导过程中,重点一对一的对温某进行了心理矫正,一定程度上使温某摆脱了思想困境。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法规意识。教育改造科安排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警察对温某所在监区罪犯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并以一对一的形式解答温某的法律疑问。经过宣讲沟通,使温某在思想上接受了遵守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4)生活关怀,亲情感化。考虑到温某家庭困难,无人会见,监区在中秋节特别为温某购买了月饼、洗漱品等慰问礼品,并安排温某与家中妻儿电话联系,互报平安,稳定了温某情绪。 (5)及时提供医疗救助,促进罪犯身体康复。乔孝山副监狱长得知温某的身体情况后,及时协调监狱医院联系黄河医院医生,为罪犯温某医治左臂旧疾,通过治疗后,温某左臂已基本恢复正常。 (6)参加知识讲座,为温某提供有益书刊。教育改造安排温某多次参加“红色讲堂”等知识讲座,并为其提供了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图书,提高温某辨别是非的能力。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法制教育及文化教育,健全罪犯人格,完善性格缺陷。使温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引导罪犯反省自身的人格缺陷,认清自己,接纳自己,自强自信心,提高自控能力。 (2)生活关怀,亲情感化,帮助罪犯早获新生。培养良好的社会兴趣和爱好,完善性格缺陷,帮助罪犯自我反省,遏制消极心理,减少或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为早获新生创造条件。 (3)帮助温某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回归适应力。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树立正确人生观念,同时深挖罪犯自身潜力,帮助其克服焦虑,坦然面对狱外生活,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教育改造成效】

在教育转化过程中,攻坚小组成员各有分工,对温某实施了治病医心的全方位救助,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已使温某从寻死不能转化至教育改造积极分子。温某在下队前已能熟练背诵行为规范细则,并能严格遵守各种监规狱纪,能积极参加劳动,与同犯之间也能和睦相处。监区与温某谈话时,温某表示,希望到生产监区参加劳动,学习生产技术,掌握实用技能。乔孝山副监狱长得知此情况后,特将其安排至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考虑到温某左臂初愈不久,故将其安排在工作强度不高的岗位上。 通过这个案例,监狱干警深刻体会到:教育改造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首先要提高认识,要深入的了解此类罪犯心理特征,并对此类罪犯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矫治工作思路及科学的矫治对策,才能使罪犯内心认同并接受改造,从而达到罪犯心理健康、提高罪犯社会适应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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