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人工智能软硬件技术服务的创新型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同样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自然人身份)、公司某股东吴某(自然人身份)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为增加反担保人信用,保障担保人权益,各方决定申请办理赋予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6月3日,某融资担保公司、某科技公司、刘某、吴某共同向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前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上门办证,详细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向他们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重点讲述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各方当事人均明确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制作完谈话笔录后,承办公证员指导当事人办理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公证。公证书经审批后于第二天及时出具,为某科技公司顺利获得贷款增加了信用、节省了时间。 尚信公证处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东湖开发区),为园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可行的公证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下一步,尚信公证处将认真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服务领域、拓展服务模式、加大服务力度,力争在自贸区(开发区)做出具有示范性的公证成果和服务品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尚信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担保人(甲方):湖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反担保人(乙方): 刘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吴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公证事项:赋予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湖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某、吴某、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上述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前面《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均无异议,对该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已清楚理解。依照该合同及相关主合同的约定,湖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不高于人民币XX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人刘某、吴某、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就湖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担保向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均承诺如相关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致甲方代偿相关款项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担保人湖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与反担保人刘某、吴某、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签名、指印及印鉴均系申请人所为。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所捺指印及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