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男,197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2002年7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2012年9月,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2012年9月18日,周某到芙蓉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周某家庭条件优越,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如实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日常矫正情况,不如实填写日常情况报告表,被社区矫正机构多次教育、训诫并给予警告处分,仍然不知悔改,经常借高利贷参与赌博,因无法偿债而东躲西藏,断绝了与父母及家庭的一切联系,并走上了逃亡之路。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8日,司法所发现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所地,依法给予周某警告处分,但是周某没有引以为戒。自2015年11月1日起,周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芙蓉区司法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至2015年12月仍不见其踪影。经调查,从2015年1月起,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法私自出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芙蓉区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了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16年1月18日,芙蓉区司法局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周某假释建议书》。 (二)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周某假释的裁定,收监执行其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十六天。 (三)芙蓉区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自觉接受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芙蓉区司法局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和芙蓉区公安分局。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芙蓉区司法局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报请区委政法委召开法、检、公、司联席会议,成立了周某专项追逃小组,由芙蓉区公安分局配合司法局对周某实施抓捕,并限期两个月内将其缉拿归案。芙蓉区司法局会同芙蓉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周某失踪后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在一次显示来自中缅边境的电话号码中寻得线索。2016年9月21日,由芙蓉区司法局、芙蓉区公安分局、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四人追逃小组赶到中缅边境,实施跨境追逃,最终,在湘滇缅三地警方的配合下,9月26日,成功对周某实施抓捕并完成中缅警方的交接手续,于次日凌晨将其交付岳阳监狱执行余刑。 (二)实施抓捕收监过程中,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芙蓉区司法局、芙蓉区公安分局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线索,制定追逃抓捕方案。 (三)芙蓉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导致收监,这一后果完全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周某收监案例,为社区矫正机构解决收监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一方面要摈弃“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作为。司法局在多方查找无果后,积极协调、沟通,取得区委政法委的支持,确定追逃方案、实施主体、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为追逃确定基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他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对周某成功收监的案例,有力捍卫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