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张某某因抢劫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6日,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民警召开监区减刑研究会议,会议对张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一次,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要求,符合减刑条件,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因张某某系未成年犯,比照成年罪犯上调减刑幅度一个月,监区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当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将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张某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后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张某某减刑案卷呈报至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张某某减刑案件后,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符合减刑条件。

【案件办理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减刑裁定,因张某某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法院裁定张某某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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