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卷宗材料反映:2020年2月28日上午1时许,接报警电话称:在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XX路36号XX电器有限公司制造部厂房车间内,被鉴定人叶某某用羊角锤砸了受害人夏某某的后脑勺两下,致夏某某后脑勺受伤。出警后予以立案侦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其精神状态比较狂躁,可能患有“精神病”,同时在XX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其表现“精神不正常”,故于2020年3月2日由办案民警送往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为慎重处理,今由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护理人员陪同下自行步入XX市第四人民医院重性精神科三病区医生办公室,意识清晰,年貌称,仪表整。精神检查中接触合作,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能简单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家庭情况自述:“叶某某,36岁,属牛,身份证上84年出生,实际上是85年出生,一直未婚;上学上到初二,成绩在班里倒数,因为在家受虐待(指父母亲),把我虐待成精神病,学习成绩不好了;家里七口人,有二个姐姐、二个弟弟、父母亲,和我,他们都成家了,就我没成家”。问其父母怎么虐待自己的称:“我出生后家里穷,送给姨妈抚养,父母讨厌我,上学时才回家的,平常小事没人关心,父母亲也不管我”。了解其既往工作情况时述:“初二以后就出去打工了,第一年到北京,别人带工,后来又到宁波,在广东东莞5~6年,又到阜阳,去年9月份到芜湖打工,像流浪汉小乞丐样。在各种厂里、店里、超市、幼儿园、保育园等,做过工人,服务员,营业员,饭店里做过几次做不来”。同时自己反映家族里面有“精神病人”,称:“我妈妈,姥姥,大姨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精神检查认知活动中存在着明显的幻听,为假性幻觉,自然流露,自称其“有时候有声音,在心里面讲,骂我,男女声音都有,现在具体讲的什么内容记不清了”。入院时思维散漫,思维结构松弛,目前思维连贯,语量适中,思维内容中存在明确的非血统妄想、被害妄想等,其妄想内容荒谬、泛化,称自己很早“在老家里邻村老奶奶那里传的全能神,后来在外打工心里面一直装着全能神,自己是自由女神,父母给的肉体,全能神给的是上帝的女儿”,并称从全能神中领悟到“世界末日快到了,上帝拯救一部分人”;谈及被害内容时称:“那段时间每天度日如年,生不如死”、“那二天突然感觉有什么危险,快要出事了(有人要害我),班长,夏某某要害我,她凶的很,当时感觉周围气氛也不对了,有生命危险”。目前回忆既往精神症状时患者感觉不可能存在但当时是坚信不疑,知道自己目前的服药情况:“每天中午2片利培酮,晚上2片利培酮,晚上还有睡眠的氯硝西泮2片”,对自己目前的处境了解。注意力集中,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无躯体不适主诉。目前情感活动未见异常。高级意志活动减退,目前未见行为异常,未见自语、自笑等怪异动作。自知力部分存在,对自身精神状态有所认识。 被鉴定人能回忆涉案经过,称:“2019年9月份到芜湖,开始中介公司介绍了几个没做,后来到瑞昌电器工作,做员工”。在询问下能简单讲述当天的案发情况,承认其用羊角锤伤害夏某某,认为“夏某某害我,我有生命危险,我就想到报复,就想先下手为强,没想到后果,我自己已经掌握不了我自己大脑了,当时不知道是什么力量去做这件事的”,目前知道自己做了伤害别人的事情,感到“后悔”,知道“后果了”,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 (三)体格检查: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住院中检查) 1、脑电地形图(EEG号:10389):正常脑电地形图。 2、头颅CT(检查号12004120013):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叶某某,女,35岁,未婚,初中文化,务工。有阳性精神病家族史。 2、据卷宗材料中反映被鉴定人平素性格内向,孤僻,与其接触的家属发现其有精神异常,表现为胡言乱语,说她“是上帝的女儿,与父母没有任何关系,父母只是给了其肉体,其他都是上帝给的”、“是上帝的人,上帝的女儿,是自由女神”,由于其在外找工作做,虽频繁换工作,但尚保持一定的社会功能,故未引起家人重视,直到案发前,一直未到精神专科诊治;在看守所期间表现胡言乱语,说“自己有能听到别人心里在说什么的本事;经常听到夏某某在心里骂她,说给她屎吃,还打算让厂里的男员工轮奸、侮辱自己”等,交流困难,拒绝吃饭,拒绝起床,拒绝戴口罩,不能进行正常生活起居。 3、因“多疑敏感、坚信被害2个月”于2020年3月2日从看守所直接送往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精神检查存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思维内容怪异,情感及行为受幻觉、妄想支配,无自知力。入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本次鉴定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自诉大约于初二开始精神“不正常”,是父母虐待成“精神病”,其后基本上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 上述情况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病史大约有十多年,潜隐性起病,无明确诱因,此次病情波动有二月余,在案发前、后病情加重,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言行,显著影响其日常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等社会功能。 4、鉴定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交流接触合作,定向力可,认知活动中存在明显的幻听,为假性幻觉;入院时思维散漫,思维结构松弛,鉴定检查其既往思维内容中有明确的非血统妄想、被害妄想等,妄想内容荒谬离奇、泛化,与现实情况不相符;智能、记忆无明显障碍;情感活动及行为受幻觉、妄想支配。经过近五十天住院予以精神药物治疗,目前幻听消失,妄想淡化,思维联想基本连贯,交流中无隔膜感。情感活动未见明显异常,高级意志减活动有所退,自知力部分存在。 5、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被鉴定人整个精神疾病表现和社会适应功能,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其精神状态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的诊断标准,本次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 (二)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叶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其精神状态处于发病期,系在妄想状态支配下出现的伤害他人行为,是希望通过“我有生命危险,我就想到报复,就想先下手为强”的想法和目的,表明被鉴定人其本次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属于病理性动机,其病理性症状的对象直接指向受害人,认为受害人在害自己,与其被人害死还不如“先下手为强”好让自己脱离危险,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直接相关,且对可能带来的危害缺乏实质性认识,反映其涉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同时其在涉案过程中控制能力丧失。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出现伤害行为,属于病理性动机,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叶某某在本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叶某某在涉案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2、被鉴定人叶某某在本次涉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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