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某,女,198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7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1日,关岭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谢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街道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关岭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关岭县司法局收到关岭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委派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接受委派后,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谢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综合分析其社会危害性、重新犯罪的可能及社区矫正的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初步评估意见上报至关岭县司法局。2017年6月7日经关岭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关岭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26日上午,关岭县司法局收到关岭县人民法院对谢某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7年6月26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到关岭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社矫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谢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和其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7年6月28日,司法所对谢某某进行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入矫宣告,向谢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规定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后,面对面的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要求,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在此案例中,虽然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仅为一年。但调查评估细致,入矫宣告扎实,给谢某某上好了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通过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促使谢某某正确认识自己,积极回归社会、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