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家住甘肃省东乡县。2004年9月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20日入监, 2008年6月22日调入天水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3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4月30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10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12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4月25日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三个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三年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8日,罪犯马某某因“右侧腋下肿物四月余”被送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诊治,经医院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未见异常。胸廓对称,呼吸运动两侧对称,双侧语颤正常,呼吸节律规整,呼吸音清晰。右侧腋下可能触及约3-4个大小不等肿物,质韧,有压痛,边界清,活动度好,局部皮肤无红肿,建议“行右侧腋窝淋巴结活检术及病检”。10月13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将马某某病理切片送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活检。10月14日,该检验中心活检结果诊断意见为“(右侧腋窝)恶性肿瘤,多考虑淋巴结转移性腺癌”。10月31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马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右侧腋窝淋巴结转移性腺癌;2、左肺下叶背段占位性病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狱决定对该犯启动暂于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7年11月2日,监狱将罪犯马某某的病情告知其弟弟马X斯并要求马X斯前来办理具保手续,马X斯来监后称“家里有四口人,父母都有养老金,马某某出去后将与父母同住,家里经济条件尚好,可以负担马某某的医疗费用”。马X斯明确表示愿意担任马某某的具保人,在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帮助、督促他遵纪守法,积极治疗,接受群众监督。如果发现他有违法行为,会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同日,马X斯在监狱接受了民警的询问,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书面表示“感谢监狱对我哥哥所做的一切工作,在疾病治疗方面监狱已经尽力了。我是我们民族是有教义的,如果我哥哥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病情恶化病亡,我们绝对不会无理纠缠。” 11月3日,分监区召开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据直接管理的民警介绍,罪犯马某某户籍地为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该辖区系少数民族聚集地,民俗和饮食习惯与汉族不同,加之离监狱路途较远,其父母年迈,亲属不能按月对马某某接见,但其亲属能经常通过亲情电话、书信及汇款表达对马某某的关怀之情,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是有保障的。鉴于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且被确诊为右侧淋巴癌,病情发展较快,监狱医疗条件有限,分监区同意为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11月4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于11月4日至6日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11月10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马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服刑指导中心对马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认为“该犯暴力倾向偏低,犯罪思维模式较低”。同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马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马某某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2017年11月16日,监狱向甘肃省东乡县司法局发了《委托调查函》,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调查走访,11月19日,东乡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监狱,意见为“经走访其所属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了解到马某某在家期间为人老实,与邻里团结和睦,表现一贯良好。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并承诺在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将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且社区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向省监狱局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定,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7年11月20日以(2017)76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书面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11月21日,监狱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会同市检察院检察官奔赴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向罪犯马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将马某某押送至临夏州东乡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程序将交接情况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罪犯马某某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非常严重,思想消极悲观。监狱及时对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使该犯能够在医疗条件较好的社会医院得到更好更有效的治疗,受到亲人的悉心照顾,让其精神上得到了慰藉,有利于病情的好转和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病犯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节约了监狱行刑成本,在全体罪犯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使患病的罪犯看到了希望,思想进一步稳定,改造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也有效地避免了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的确保了监狱的安全稳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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