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7日段甲来到我处称,自己的父亲段乙于XXX年XX月XX日意外死亡,为了诉讼索取赔偿,当事人段甲需要证明自己是段乙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段甲向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审查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是否符合办理公证的条件和要求,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等证件和材料,并查询段乙的婚姻情况,全部核实无误后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 对上述证件、资料和当事人的情况完成核实后,公证员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完成了对当事人的告知工作和询问笔录的制作工作。本处公证员对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进行了实质审查,通过走访、与证明单位核实等多种方式,最终确认段乙的父母均先于段乙死亡,段乙在XXX年XX月XX日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段乙生前仅育有一个子女即段甲。最后,根据该项公证事项具体的情况,依法为当事人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豫信大证内民字第1306号 申请人:段甲,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XXXXX。 关系人:段乙,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住址XXXXX。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继承) 经审查,段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3人: 父亲:段丙,男,XXX年出生,XXX年死亡; 母亲:胡甲,女,XXX年出生,XXX年死亡; 女儿:段甲,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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