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女,1981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黄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由双方母亲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双方的婚生儿子李某某出生,黄某某自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家带孩子,照顾李某及孩子的生活起居。 李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前一段婚姻关系中因怀疑女方出轨而将对方的脸部刺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了对方13万余元。李某在婚前向黄某某隐瞒了上述犯罪记录,直到婚后黄某某才知晓此事。但考虑到双方已育有一子,为了更好地抚养孩子,且李某的精神状态比较稳定,黄某某决定继续与其一同生活。 直到2019年,李某在外误工时食指不慎受伤,留下了后遗症。此后李某脾气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对着黄某某毫无缘由的发脾气、扇耳光,甚至在半夜黄某熟睡之后对其实施掐脖子、抓头发等暴力行为。期间黄某某出于恐惧曾报警求助,但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去验伤。在办案警官的建议下,黄某某自此与李某分居,独自在外租房。双方分居期间,黄某某一直与李某协商离婚的相应事宜,但李某始终不同意离婚,并且拒绝让黄某某看望孩子。 2021年6月黄某某前往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请求法律援助,希望结束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法援中心杨泳主任了解情况之后,认为黄某某的情况属于《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七款“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黄某某法律援助,指派湖北思孟律师事务所胡婷律师、李丹律师办理该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与黄某某取得联系,仔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受援人表示自己只想尽快与李某离婚,对于双方的婚生儿子,受援人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在家带孩子,与李某分居后才重新开始外出工作,目前的收入很低,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 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案情。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基于上述规定,若受援人想要尽快离婚,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受援人在遭受家暴时,并没有留存过相关证据,仅凭受伤后的几张照片,想要证明对方有家暴的事实难度很大。其次,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受援人目前每月的工资仅为2000元左右,承办律师向其释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月工资的20%至30%的抚养费。受援人表示,虽然其目前的生活较为困难,但愿意支付600元/月的抚养费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 考虑到受援人的诉求以及现实情况,承办律师建议最好能与对方调解离婚。一是调解离婚能够最快地达到受援人的期望,二是受援人的儿子李某某离婚后由对方抚养,若是因双方离婚激化矛盾,会给受援人日后行使探望权造成不便。再者,双方并无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方面无争议使得调解离婚空间较大。 之后,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搜集证据及相关资料,并于2021年7月协助其到青山区法院立案。2021年9月8日,本案开庭审理,经过承办法官与办案律师多次对两位当事人的劝导与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表示愿意协议离婚。但由于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若由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受援人先行撤诉,再通过特别程序对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才能进入到诉讼离婚程序,流程相对繁琐。承办律师经过多次讨论,并且积极与法官沟通,提出是否能在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调解离婚,由李某与其监护人共同出庭的方案。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既免除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14日,青山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开庭,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约定双方的儿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受援人每月月底之前支付600元的抚养费,直至李某某成年为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到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本案受援人勇于表达其离婚的真实意愿,行使婚姻自主权,但缺乏相应的证据,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其起诉维权。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在离婚案件中,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本案中男方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曾经有刑事犯罪的前科,精神状况很不稳定,为了尽快实现受援人的诉求,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同时考虑到受援人日后行使探望权的便利,以及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形成了由对方监护人共同出庭法院调解离婚的方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困境,通过调解离婚,最大程度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