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8日,颜某某(男,59岁)在船上作业时,不慎被铁钉击伤右眼。伤后经门诊及住院手术治疗。
【鉴定情况】
2015年3月2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颜某某本人委托,要求参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其作残疾程度评定。本所受理后,详细审阅了颜某某的病历资料及相应辅助检查结果,并依据法医学检验规范对其伤情进行了法医临床检查,补充了必要的客观检查;同时结合临床医生意见及相关病历资料对其损伤基础、原发损伤与目前损伤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了科学、严谨的集体讨论及论证。 本所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了杭华硕舟山分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颜某某“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混浊”符合2013年9月8日船上外伤所致,目前遗留右眼视力达盲目4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4日,本所收到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要求本案鉴定人出庭的通知,当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关鉴定人可以出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收到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即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出庭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并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料等。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2月22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如实阐述了本所的鉴定意见: 2015年3月2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颜某某本人委托,要求参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其作残疾程度评定;本所于2017年3月25日出具了杭华硕舟山分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颜某某“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混浊”符合2013年9月8日船上外伤所致,目前遗留右眼视力达盲目4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评残依据如下: 2013年9月8日颜某某受伤当日门诊病历查体可见“右眼角膜全层裂伤”,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次日CT片提示“右眼晶状体前缘少许积气”;提示其右眼受外力作用,且已致角膜及晶状体前囊膜破裂。2013年9月12日门诊查体:“右眼角膜伤口渗血,晶状体混浊”,其后多次在门诊复诊;2014年6月4日住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临床行白内障手术治疗;2014年8月28日再次住院查体见“右眼玻璃混浊”,次日行玻切术(术中见右眼玻璃体出血)。结合其致伤经过、眼球生理结构及伤口后期所形成的瘢痕形态(依据鉴定时本所检验所见,其裂口所形成瘢痕大小为直径0.3cm圆形),分析认为其右眼角膜及晶状体前囊膜破裂与铁钉穿通致伤相符;其右眼晶状体混浊符合前囊膜破裂所引起,与该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右眼玻璃体混浊(出血)第一次记载出现于右眼行白内障手术后,而玻璃体出血为白内障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之一,对比其健眼玻璃体情况(2014年6月4日临床查体示“左眼玻璃体清”),分析认为其右眼玻璃体混浊(出血)为其白内障术后并发症,与该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其“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混浊”符合2013年9月8日船上直接所致损伤及相关并发症表现,右眼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存在。根据门诊检查及本所法医学检查结果,其右眼视力为眼前指数/10cm,不能矫正,达盲目4级,参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应条款,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冯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就鉴定程序和损伤认定过程,有几个问题想请鉴定人阐述一下。第一,在贵所鉴定过程时,有没有履行到对被告(船东)的通知义务?第二,鉴定人是如何认定原告右眼的白内障是外伤所导致,如何排除老年性白内障?请具体阐述一下。 鉴定人答复: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本鉴定受理时,鉴定人已遵照《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相关规定对被告(船东)进行了电话告知(并当庭报出了船东姓名及鉴定当时所通知的电话号码)。 对于第二个问题,原告受伤次日CT片提示“右眼晶状体前缘少许积气,提示晶状体前囊膜破裂,考虑受伤前期未行相应手术治疗,前囊膜裂口处于开放状态,这将使房水由此进入晶状体,致其逐渐吸水、碎裂、变性,进而出现混浊(白内障),这与4天后门诊查体才出现右眼晶状体混浊相符,符合外伤性白内障的发展规律;而老年性白内障多为双眼同发,且发展缓慢,但据2014年6月4日临床查体,其左眼(健眼)晶状体透明,视力1.2,其不符合老年性白内障的表现,且原告受伤当时在船上工作(捕鱼),海上作业需要双眼协同以判断距离,若被鉴定人伤前右眼即存在老年性白内障等可影响视力的病变,将难以胜任该工作;同时原告存在可明显导致其右眼视力下降的外伤及相应并发症,且程度较重。故本所综合分析认为原告的右眼白内障符合2013年9月8日船上外伤所致,可排除老年性白内障。阐述完毕。 法官的再次询问,原告、被告双方针对本所的鉴定内容均未继续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所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对本所的鉴定意见给予肯定。